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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王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09-09-17 12:27:0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法定代理人吴某某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证据,我们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诉请增加抚养费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以支持。(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在本案中,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已经作出(2001)蔡陵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判决中确定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用88.5元。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年增高,原告每年的生活花费、教育培训费用都在不断增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因此,原告诉请增加抚养费是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
  二、被告收入较稳定,对原告提出的增加部分的抚养费完全有支付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本案中,法院在被告单位调取的工资证明显示被告现在月收入为基本工资1209元+奖金600元,因此被告对原告提出的增加部分的抚养费完全有支付能力。
  三、原告母亲没有抚养能力
  原告母亲现没有稳定工作,以打临工为生,收入微薄。另,从孩子出生至今被告从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2001年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更是销声匿迹,从未支付抚养费。九年以来,为了抚养原告,原告母亲在将她全部收入用来支付原告成长所需基本费用及医药费后所剩无几,现原告已到上学年龄,原告母亲无力独自承担高昂的学杂费。
  综上所述,结合原告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原告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即被告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十支付抚养费合情合理合法。因此,本律师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乔玉龙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09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