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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卡特志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操场角路198号万安国际公寓10楼1012室,法定代表人刘新娟总经理,电话83776302。
被告武汉东方白领快餐配制中心,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1号,负责人董志民总经理,电话8362536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92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94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09年5月4日,原、被告双方就货款总金额为19800元的收费机和发卡器签定了一份名为《餐饮消费合同》的买卖合同。该合同签订后,原告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在支付第一期货款、第二期货款后,拒不支付第三期货款——货款总金额的30%。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