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朋来文书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市某某电源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工业园×号,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董事长,电话871611××。
被告襄樊某某某电子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襄樊市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某某某董事长,电话0710-30549××,138072741××。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92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362元(违约金为从2008年2月10日暂计算至2009年7月31日);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4月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品牌蓄电池购销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指定品牌蓄电池,每次货到将上次的全部货款付清,若30天内没有订货,应将所有货款付清。截止2009年1月21日,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1292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根据该协议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