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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恶法为乱邦之先兆

发布时间:2016-10-17 19:28:34   来源:用户5995630073的博客   作者:吴夕林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恶法为乱邦之先兆
  (原文为撤销司法部《律师所管理办法》的申请书)
  文/吴夕林 律师
  摘要:司法部新规《律师所管理办法》特别是第五十条,严重的践踏公民人权自由,践踏律师执业权利。应当予以撤销,本申请书将从违背党的政策、违背宪法权利法律规定、死磕较真律师出现的原因背景、违背国情与历史传统需要、与国际公约相悖、新规违法的其他条款等六个方面阐述这一立法的违法性和短视性。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有一句话: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司法部在未经事先公示讨论草案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部长吴爱英暗箱操作签署了一部违反宪法、违反党章、违反四中全会政策、侵害律师执业权利和公民人权的行政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这部规章于近日流传(司法部官网没有公开,国务院网站公开),将于11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规格局狭隘认识浅薄,从利益角度衡量,迎合了大批腐败官僚阶层维护私利的动机,他们忌惮于律师敢于给冤假错案曝光的勇气,其自私秉性暴露无遗。依法治国是一个复杂工程,司法部新规不仅束缚禁锢了律师执业权利,更是对党和国家推行依法治国的阻碍和破坏,实为立恶法损民权之举!
  这部法规特别是第五十条[1],严重的践踏公民人权自由,践踏律师执业权利。应当予以撤销,本申请书将从违背党的政策方针、违背宪法权利法律规定、死磕较真律师出现的原因背景、违背国情需要与历史传统、条款的其他问题、与国际公约相悖等六个方面阐述这一立法的违法性和短视性。
  一、违背党的方针政策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后,顶层推行了国家从管理向治理的转换。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尊重人民监督权利方面,四中全会公报指出:
  必须清醒看到,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
  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
  从党的四中全会公报我们可以发现,中央对国家机关和全体民众所释放的是一个积极的以善法治国以善法待民的信号。中央坦诚的客观的认识到,当前人民群众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反映强烈。对此,中央并没有认为人民在诬陷诋毁司法机关,却明确提出今后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
  司法部的新规,却将律师代理案件中为人民群众行使的监督权打入禁区,将监督性言论斥之为攻击、诬陷、侮辱、诽谤、恶意炒作。这一新规明显违背了四中全会以来的中央政策。
  二、违反宪法原则和法律规定
  (一)违反宪法原则
  司法部制定新规的人,似乎是没有认真阅读过宪法,也没有认真学习过四中全会公报。他们将律师敢于在个案中坚定维权的行为污名化成了与党和国家搞对立,把敢于较真死磕的律师说成是无理纠缠寻衅滋事的一小撮人,然后以此为借口又立法实际上革除了整个行业的执业权利。
  律师首先是公民,公民拥有的权利,律师当然要拥有。司法部却凌驾于宪法之上将律师做一个公民都应当有的底线权利都剥夺了,彻底将宪法扔进了故纸堆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何为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就是在一个社会中,社会全体成员共享资源、权利平等,用马克思的话来说,社会主义的自由是以实现每个人的自由为前提。也就是说,一个公民政治权经济权生存权不受限制和剥夺的国家就是社会主义。对公民平等权利的剥夺,对公民监督公权力之权利的剥夺,本身就是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宪法》第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很明显,司法部的新规已经是对宪法权威的公然挑战。
  《宪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司法部的新规却将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代表当事人写联名信、提意见说成是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司法部的新规要求律师所不得纵容放纵本所律师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其实,这些行为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很重要,对此司法部却选择了视而不见?如果没有缘由律师没有愿意举牌的至少是有损律师的体面。当我们发现绝大多数举牌背后都隐藏着司法不公之后,我们就要质疑这个司法部的干涉显是不是立场上出现了问题,难道州官放火可以,百姓点灯不行?
  更有甚者,司法部除了要限制律师现实中的自由,还要限制律师的网络自由。杜撰出一个不得网上聚集的新概念。大家都知道,网络是个虚拟空间,网络上可以做的无非就是发言,绝不会和围观静坐哄抢闹事打砸抢有半点关系,而这个是公民言论自由的发表只要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又有何害?现实空间的聚集可能会涉嫌违法,但是网络上怎么会有一个聚集之说?网上聚集的特征、认定标准、惩罚规定都是什么?希望司法部给一个明确的界定和说明。
  《宪法》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在一些冤假错案中,由于公权机关袒护纵容司法官僚,设置阻碍,使得律师不得不采取扩大影响的办法来达到举报和控告的目的。透明和公开的方式可以让一切污垢曝光,如果公开举报有诬陷诽谤的,也必要承担法律责任。司法部不顾公民的监督权力,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直接将其污蔑成自造舆论压力,彻底的践踏了公民权力。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均没有限制公民、律师的控告申诉方式,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法规前提是必须由全国人大对宪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在没有修改之前,这一法规是违宪违法违纪的,甚至涉及滥用职权!
  (二)立法程序不合法
  《立法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司法部新规第五十条给律师所设定了一个法律和行业规范以外的义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下列行为:……”这个是显然违反立法法的规定的,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全国律协曾经半公开的征集对《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由于全国律师反响及其强烈,此后两部草案没有正式通过并束之高阁至今。或许是司法部吸取了这次教训,偷偷摸摸将草案中的限制律师权利条款几乎原样照搬到了新规之中,意图将侵犯行业权益的立法形成既定事实。
  司法部新规显然违反《立法法》设定了律师事务所的义务,同时又减损了律师的执业权利。
  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五条规定[2],国务院部委制定规章,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应当公开公布听取社会意见,召开听证会向社会公开。第十八条规定[3],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法制部门对送审稿审查是非常严格的,很难想象,一部违宪违法的规章,就这么容易的通过了国务院法制部门的审查,而且没有做出任何的公开!?
  此外,《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等。
  我们真的感到惊讶,司法部制定新规褫夺律师权利的行为,其必要性是什么?有关方面的意见又是什么?听证会笔录何在?调研报告何在?国内外的立法资料又何在?
  (三)触犯刑法涉嫌渎职犯罪
  司法部制定新规的程序严重违法,而且国务院法制局也难辞其咎!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
  司法部的首长及其国家公职人员以集体决定立法的行为方式违法履行职务,属于职务性犯罪行为。这一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以后,也是这些制定官员违法渎职的开始之日。
  三、关于律师强烈维权形成的渊源和背景
  (一)强烈维权不是律师无理纠缠而是依法办案
  新规中要求律师所不得纵容放纵律师的下列行为:一、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2015年5月,张维玉等律师在江西高院静坐举牌,要求对乐平杀人案启动再审并且申请阅卷。张维玉等三十余名律师在江西高院举牌,引起了社会关注并也带来了争议。事实上,律师在高院举牌完全是尊重人权,依法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义之举。在长达十余年的伸冤中,公权机关无不推卸责任,检察院对方林崽认罪拒不指控,法院渎职违法拒不受理启动冤案再审。一名冤情嫌疑人汪深兵被通缉,在外隐姓埋名在外漂泊11年,2013年6月了解到案情转变才敢主动出来,被关押一年多取保。四名冤案被告人的白发苍苍的老迈父母往返北京上访家财耗尽,夜宿马路边,捡拾路边餐,帮助他们的没有官员、法官,没有检察官、警察,而都是律师、记者和社会的好心人。在广大社会关注下在律师强烈维权活动制造的压力下,该案终于启动了再审程序。(见附件1)
  对于江西高院的举牌事件,法律界有人提出,受理申诉之前律师是无权阅卷的,对此我们重新梳理了法律规定,证明此说并不合法。至少在2015年5月,有充分的法律司法解释依据可以支持律师申诉过程中的阅卷权。(见附件2)
  在福建吴昌龙冤案中,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被炸弹邮包炸死,吴昌龙被不明不白的当做制造炸弹邮报的凶手抓获归案,死者妻子王慧珠提供的真凶手线索指向了纪委副书记林惠泉,而林却没有受到一次公安的调查。吴昌龙案件从2001年开始被抓被判,直到2013年杨金柱律师李金星律师介入已经过去了12年,二审尚未结案,严重超期羁押。期间,张培鸿律师在2012年底公开致信王岐山书记。鉴于始终无法推动冤案平反,在这种情况下,杨、李二律师为突破阻力,2013年1月25日(腊月十四)端着红薯在福建高院门前要求会见吴昌龙,并决定在28日召开研讨会,从此引发社会关注,吴昌龙于2月8日(腊月二十八除夕前日)释放。(见附件3)
  这些案件还有很多,律师为当事人伸冤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举办研讨会、公开联署都是合法合理的,然而司法部却将其斥为违规,这是令人无法接受的。司法部新规中所言律师通过非法手段聚众滋事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完全是违反宪法权利的规定。
  (二)强烈维权背后离不开群众强烈反映的现实基础
  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司法部既然认定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这种行为是违法的,那么是不是人民群众向国家机关向公职人员监督也是违法的?律师和群众对冤假错案反映强烈的原因在哪?四中全会公报中已经明确: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
  那么应该怎么办?四中全会公报继续说: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
  从公报来看,维权律师实际上是深刻领悟四中全会精神,以行动来拥护党中央的政策,履行执业责任不惜风险,作为贯彻中央政策的排头兵站在了与那些知法犯法、徇私枉法官员斗争的最前沿。
  司法部显然是将四中全会精神学习当成了走过场,说的更准确就是对中央政策阳奉阴违,对依法治国主旋律发出杂音去干扰破坏,虽然表面上没有妄议中央实际上在用行动对中央政策进行否定。
  再者,《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已经明确了律师有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的责任。
  因此,律师在公权机关违法在先长期拒不纠正的前提下,在特定案件特定背景下、在法律范围内、在不影响公共秩序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去举牌、围观、静坐等等都是毫不为过完全合法的行动。
  (三)死磕较真律师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
  律师办案中死磕和较真行为,是在我们国家法治环境并不好的现实背景下,随着律师队伍的壮大,随着互联网媒体的多元化,是律师捍卫当事人利益与公权机关袒护错误矛盾加大后所出现的必然现象。许多的冤假错案逐渐被曝光。作为律师几乎每个人都对当今的司法腐败都感到心痛甚至是惊悚。浙江吴英为何被判死刑?现在黑幕已经揭开。但是更多的黑幕有待于揭开,在中国冤假错案背后没有黑暗故事的几乎是没有。作为律师如果在法庭上讲完法律依据和事实情况,法官就能采信,幕后的黑手就能作罢,那个几乎就是一个梦想。在法治成熟的国家,律师的一些罢庭与行为艺术可以被定性为违规,但是中国是要讲国情的,在法治成熟人权保护充分的国家里,不可能出现司法腐败,不可能出现北海案、小河案,更不会有聂树斌案、吴昌龙案、念斌案这样的冤案。死磕律师出现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下,对于推动法治进步有着重要的积极的意义。
  司法部门对于死磕律师应该从积极的角度认识,而不能依靠权力竭力封堵打压死磕律师。对于死磕律师的维护当事人权力的行为要从引导保护的角度出发,对于死磕律师中个别不利于社会稳定党民关系的言论可以单独调整。不能带着主观上倾向去制定违宪违法的政策去扼杀死磕律师的存在。
  正如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吴庆宝在《环球时报》发表的文章[4]所说:由此,一批死磕派律师、激进派律师现在活跃于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一是为权益受到伤害的群众和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帮助;只要哪里发生损害群众利益的冤案、错案,哪里就会出现这批死磕到底的律师。二是他们专门冲着政策弊病而来,例如春节火车票乱涨价、高速公路收费标准不合理、涉及百姓生活的水电收费涨价未召开听证会等。正是由于他们的维权行动,有效纠正了一批违法行为。
  应当说,死磕派律师的出发点是好的,应当被有关政策制定者和执法机关所接受。……如果不能敢于真正碰硬,所提要求如何能够得到及时妥善解决?客观上对双方都是艰巨考验。
  对此,政府应主动团结这些律师群体,让他们成为决策的参谋之一。……
  在2015年7月9日公安部在全国大范围约谈律师,抓捕锋锐律师所王宇、王全章等律师后,该报社评文章社评:《少数“死磕派”律师栽跟头是必然的》[5],虽然我们并不赞同文章的所有观点,但是该文的确未将死磕律师进行本质上的否定。
  “死磕派”律师是近年社交网站兴起后的突出现象。律师的“死磕”精神本身包含有积极意义,与依法治国有一定相向关系。……
  此外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先生2015年8月在律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也提到:律师依法在诉讼每一个环节上较真、在案件每一个细节上挑毛病,有利于司法人员的认识更符合事情的本来面目。司法人员要认真听取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促进司法公正;……
  孟书记所提到的较真精神其实也是死磕的精神。无论这个名词如何定义,无论是较真还是死磕其目的和动机显然都是一致的。司法部的新规不仅是扼杀了死磕更是扼杀了律师的较真权利!
  四、违背国情的需要和历史传统
  (一)国情现实需要律师较真
  和平年代认清国情更是发展经济推进法治进步的重要依据,我们国家大多数民众甚至是党员都缺乏法律知识,以律师行业为代表的知识分子才是推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权的基层主力军。在旧民主主义时期,那时中国积弱贫困一盘散沙,孙中山先生提出以党治国在短时期内实现了国家统一。然而,现在的中国已经强盛于世界,从经济到国防还有国际形势对中国来说是历史上最好的机遇时期,党的领导方式要不断调整才符合历史和现实。十八大以后,反腐浪潮一浪超过一浪,中共中央历届领导所提倡的依法治国有了实质性推进,这一推进主要体现在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权上,将党对干部的领导转变为依靠群众加强对干部的监督,在保障民众权利的同时确保改革有序的进行。
  最好的戏剧不会只有一个主角,最美的景色不会只有一种色彩。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治国与治权过程中,体制内外必须齐心协力,推动依法治国,依靠的中国共产党顶层推动和基层民众的积极配合是很重要的。这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矛盾统一律的基本原则。
  我们必须看到,在依法治国的推进中,大多数的民众有热情有立场但是缺乏能力和知识,按照马克思观点,控制着经济命脉和组织权力的各级官僚不可能成为改革中的自觉力量。因此,作为眼光卓越的政治家们应当发现,民间基层力量中只有具有民众身份的知识分子才是推动依法治国依法治权最好的群体,而知识分子中精通法律的律师阶层在新闻监督的支持下显然更适合在依法治国中扮演生力军主力军的角色。
  司法部的新规究其本质来说,既不是贯彻了顶层改革意识,更不是为了维护基层群众利益,他们对近几年风起云涌的律师维权大潮已经心存畏惧,他们是为了迎合中间的既得利益的官僚阶层和那些敌视死磕律师具有冷战思维的顽固派分子。司法部的新规一旦生效直接会形成对依法治国生力军力量的扼杀和打压,新规不除,中国的法治建设将陷入基层民众无人担推动的困厄之境。今后没有敢于与法官对抗较真的律师,所有的律师都要屈从于公权,一个没有监督没有压力的公权只能更加放肆、更加放荡,现在各地群体事件不断,在律师死磕被革除之后,当人民对通过律师解决矛盾失去信心以后,既得利益阶层只会粉饰太平,官民矛盾必然会继续激化。
  (二)学习古代尊民传统拒绝满清糟粕思想
  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统治文化中既有专权愚民禁锢人权的糟粕,也有尊法爱民畅怀纳谏的优良传统。周朝召公对防民之口甚于防川早在三千年前就做过批判,夫民虑之于心而宣之于口,成而行之,胡可壅也?古代君臣对于民众意见非常重视。齐桓公曾问管子:我常想有天下而不失,得天下而不亡,能办到吗?管子说:不急于创始,不急于作新,等条件成熟在随之行事,不以个人好恶损害公正原则,要摸清人民之所恶,自以为戒。关于如何得到人民的意见,管子说:皇帝立明台之议,尧有衢室之问,舜有告善之旌,汤有总街之庭。这证明古代明君都非常重视得到民众的意见。
  反观司法部这次立新规,国法之规不守,祖宗之理不遵。鬼鬼祟祟急急急忙忙出台新规,损害公正立法基本原则,对律师基于民众利益与司法腐败之斗争不仅不保护引导反而要立法活埋水淹。如此恶法一旦出台,其恶何止周永康薄熙来等以权害法之恶,其法直接是保护了每年几十万件司法案件后面的贪腐黑幕,实为助纣为虐之法,一旦颁立,其恶法之寒杀气将至于举国三十万律师之项上,从此,律师皆为公检法徇私枉法者之奴才宦公,将再也不能与司法腐败继续抗争!
  中国历史上政治上人权上最为黑暗的时期莫过于前秦和满清,轻视人权,禁锢文化,钳制言论,奴官愚民。满清朝自乾隆开始,出现一种反腐不让民众参与的怪异现象。司法部新规实际上是从骨子里继承了满清专制思想,宁愿腐败致死也不能让民众参与抗争。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这是一种多么可耻可笑的为政思想?
  (三)我们不是史良也不是施洋
  新规称律师不得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不得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夸大了污损了律师的形象。律师如果危害国家安全自有刑法处罚,何来这个新规插手,这岂不是等于刑外设法?。
  三十万律师中依法办案向往国家和平稳定的律师是绝大多数,即使死磕较真也是源自履行个案职责。我们不是史良更不是施洋。
  史良是中国现代史上最早最成功的死磕女律师,建国后担任新中国首任司法部长,她的成功不仅依赖其个人的胆识,更依赖于她所处的时代。如果史良在今天执业,应该早已沦为无照律师无疑了。
  1936年11月,为了推动国民党抗日,她曾同沈钧儒、章乃器、沙千里作为救国会的代表,到南京请愿,并积极参加抗日救亡的宣传活动。史良是“七君子”中唯一的女性,七君子中除了史良是律师还有沈钧儒。沈钧儒曾当选为国际民主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主席,建国后担任了最高法院院长,他们都是中国律师的死磕律师先驱,建国后都被国家委以重任。
  施洋,原来也是律师,1923年2月1日,指挥策划二七大罢工,因坚决不认罪不同意工人复工,于1923年2月15日(腊月卅日)凌晨在武昌洪山将施洋被执行死刑。
  看看历史的今天,举国三十万律师有几个是史良和施洋?一个组织游行示威,一个煽动工人罢工,两个人都已经超出了给有关部门施压的程度,但是他们一个继续可以做律师,一个因为社会危害太大拒不认罪复工而成了牺牲者。
  这样一位在当时政治立场错误,到处写公开信组织游行的律师,还进过监狱,蒙党国不杀之恩不足一年出了监狱后竟然在1945年之后回到上海继续当律师。我们不禁感到好笑,如果说今天的司法部好笑的话,那国民党的律管处好笑十倍也不够。如果是司法部英明,已经吸取了历史教训,认识到只有将史良这一类不听话的律师革除出律师队伍,才能实现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那么我们只有拭目以待了。
  不过我们必须明确一点,当今律师队伍真的没有一个史良,说史良是死磕律师似乎也不太恰当,因为史良是有政治参与目的的,而我们三十万中国律师中的死磕较真派都是在刑事案件领域监督公权时出现的,没有律师怀有政治目的脱离案件去走上街头。恰恰相反,全体中国律师能做到洞房抄党章的虽然罕见,但是拥护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的是绝大多数。在这种正确立场下的即使个案的死磕也是为国家负责为人民负责,所以说,制定一部新规处理史良类人物我们毫不惊讶也能够理解其苦衷之意,但是革除一大批遵守职业道德坚决依法办案的律师是不是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先兆呢?
  五、五十条的其他问题
  我们注意到,新规五十条中第六项提到律师利用网络和媒体如何如何(总之是做各种坏事)。我们不禁想到,大型的网络平台和媒体都是有宣传干部网络警察们们寸目不离的监督,防火墙过滤软件基本上将那些十恶不赦的言论都已经革除,凡是可以漏网的言论还要有媒体记者、总编的审查决定,称律师利用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完全夸大了律师的能力贬低了媒体从业者的水平。只能说明,司法部的问题根源没找对,立场没摆正。
  新规还涉及到出庭律师不得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据了解,中国截止到目前为止,既没有制定宗教法,也没有反邪教法。据称公安部有关文件将一些宗教组织做了划分,但是也没有公开,一直处于秘密法的状态下。律师办案是要谨慎细致,即使满社会都在说邪教,即使新闻联播天天反邪教,律师也必须落实到法律和事实上。律师从辩护人角度即使作无罪辩护也是尽到职责而已,法槌掌握在公权机关,中国每天都有大量的无罪辩护,但是不影响有罪判决的制定,我们不明白在邪教案件中,为何必须给辩护律师设定一个纪律?难道我们的法院没有依法宣判的信心?
  六、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
  一九九〇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九月七日联合国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在古巴哈瓦那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我们加入联合国很多年了,也批准了该条约。
  看了该基本原则的有关规定,明确可以发现司法部新规是与其抵触的。基本原则确定律师根据本国和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人权自由标准,以维护人权为职责,尊重并支持律师可以自由的采取维权行动。[6]
  基本原则还认为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的言论具有豁免权。我们应当注意到,该基本原则并不是旨在保护律师一切场合下的言论自由,而是明确了为了办案而发表的言论应受到保护。
  20.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它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司法部新规的最大问题是,用规定限制了死磕较真律师办案中的维权方式,其实就等于扩大了对言论自由的限制!置办案履职律师于囚笼枷锁之中,在当今世界,除吾邦无他。司法部这是给朝廷执杖而不是给国家立法,显然乃抹黑我国形象之举!
  汉书记载了路温舒曾向汉宣帝进言:诽谤之罪不诛,而后良言难进。唯有开天下之口,广箴谏之路,扫亡秦之失,尊文武之德,则太平之风可兴于世,永履和乐,天下幸矣。两千年之后,举世都以言论自由为普世价值,而我堂堂大国却以死磕律师为切齿之恨,司法部的新规岂不是与习总书记所提倡的实干兴邦逆向而行?这样的新规岂不是乱邦之兆?
  以上申请意见难尽衷心之所感,总而言之,司法部的新规是损民益仇之举,乱邦危国之兆,实为恶法,速除为盼!
  2016年9月28日
  [1]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五)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六)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2]第十五条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3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章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3]第十八条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4]作者吴庆宝,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死磕派律师更要维护法治社会》环球日报2013年7月24日
  [5]发表于2015年7月12日
  [6]14.律师在保护其委托人的权利和促进维护正义的事业中,应努力维护受到本国法律和国际法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在任何时候都根据法律和公认的准则以及律师的职业道德,自由和勤奋地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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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它山之石来源:http://blog.sina.com.cn/s/blog_1655e0df90102wmd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