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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导演“造假门” 6万元欲买“无罪证言”

发布时间:2010-04-07 17:36:57   来源:楚天金报   作者:肖丽琼 李巧  

  一起强奸案庭审中,女受害人意外地出庭作证,称是“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检察官查出幕后真相——
  律师导演“造假门”6万元欲买“无罪证言”
  荆楚网消息(楚天金报)□本报记者肖丽琼 通讯员许丽薇 石杨 实习生李巧
  庭审逆转:
  新材料“推翻”强奸案情
  2009年10月13日上午,一起不公开审理的强奸案,将在江汉区法院开庭。
  开庭前,辩护律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重要证据,并告知庭审时会有重要证人出庭作证。面对这一突然出现的情况,多年办案的经验告诉江汉区检察院检察官:案件可能会发生变化。
  当天9时整,庭审开始。
  审判长:“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到庭。被告人,你的姓名?”“张××”。
  审判长:“你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有。她没有醉酒,是自愿和我发生性关系的。”张某辩解道,似乎很有底气。
  庭审进入举证阶段。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当庭出具了受害人晓雨(化名)在公安机关的陈述,里面记录了晓雨醉酒后被张某强奸的经过。
  为张某进行辩护的是武汉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憔峙(化名)。当审判长询问他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时,憔峙称:“受害人在公安机关以及后来的一些笔录里陈述的内容细节都有很多不同,不应采纳。”
  接着,憔峙向法庭提交了他之前所说的那份重量级证据——一份书面材料。在这份材料中,晓雨承认,在公安机关询问她时,自己说的是假话;案发当日,她同张某发生性关系时意志清醒,且出于自愿。
  接着,憔峙更提出了一个令在场者都意外的要求:传受害人晓雨出庭作证。
  巨大意外:
  受害人出庭称“自愿”
  晓雨随即果真出现在了证人席上。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必须如实供述证言,不得有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你听清楚没有?”
  晓雨:“清楚。”
  憔峙问晓雨:“当时你和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你有没有意识?”
  晓雨:“有意识。”
  憔峙:“那被告人与你发生性关系时,你有无反抗?”
  晓雨:“没有。”
  晓雨的出庭作证以及临时改口,令检察官十分意外。这让原本指证张某的证据链当庭被割断,这意味着,张某很可能被无罪释放。而晓雨此后的表现更令检察官不解:当法官询问晓雨的个人基本情况时,她神情紧张,回答吞吞吐吐,连自己的出生年月及户籍所在地都说不清楚,最后甚至要拿出身份证当场照着念。
  张某、憔峙、晓雨在法庭上的表现,印证了检察官在开庭前的预感是准确的。
  检察官随即向审判长提出:“因受害人的陈述与其以前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发生变化,需进行核实,现向法庭申请延期审理。”
  审判长准许了这一请求,宣布休庭。
  律师牵线:
  6万元“买下”假口供
  办案检察官注意到,憔峙提供的这份书面材料,记录时间是在2009年10月12日上午10时,也就是开庭的前一天。
  敏感的检察官回想起来,该案在审查起诉环节,自己多次通过办案机关联系晓雨到检察院接受询问、调查,但由于晓雨电话停机,一直联系不上晓雨和她的家属。但辩护律师憔峙却不仅找到了晓雨,还在开庭前一天做了这份笔录,甚至还极为少见地让她同意出庭作证。
  难道晓雨是被人冒充的?检察官没见过晓雨本人,不能准确判断出庭作证的人到底是不是本案真正的受害人;加之她向法庭提供的身份证件,上面的照片又与现实本人相距甚远,一时间确实有些真假难辨。
  而休庭意味着,只有等下次开庭时才能再次见到晓雨;等待开庭的这段时间,变数无穷。当务之急,就是要从晓雨口中找出事实,发掘真相。
  检察官立刻联系办案机关,要求他们配合检察官的工作,迅速组织侦查,直接将晓雨及其哥哥晓峰从法院带到派出所。经核实,晓雨和晓峰的身份属实。
  当日下午,检察官耐心地向晓雨和晓峰释法说理,尽可能使他们加深对刑事法律政策的理解和对司法机关工作的信任。终于,在经过大量细致工作后,晓雨道出其中原委。原来,经过律师憔峙“牵线搭桥”,晓雨家属和张某家属达成协议,由张某一方提供6万元作为补偿,让晓雨改变说法,出庭作证时否认被强奸的事实,称发生性关系时是有意识的。
  再度开庭:
  被告人被指证获刑4年
  2009年11月,此案再次开庭时,晓雨第二次站在了证人席上。这次,她当庭陈述了自己被张某强奸的事实。
  2009年12月,江汉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江汉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提出的辩解意见与事实及证据不符,法庭不予采纳;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趁受害人醉酒不知抗拒之机对其进行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强奸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对于该案的辩护律师憔峙有教唆、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作伪证的行为,检察官就此向司法行政机关发出了一份检察建议,指出:律师作为法律执业人员,在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时,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力。而本案中的律师憔峙,无视法律赋予他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和责任,践踏法律尊严,违背职业道德,摇着维护被告人权益的大旗,肆意妄为。
  目前,等待憔峙的将是有关主管部门对他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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