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他山之石

郝劲松指出相关规定偏袒执法者

发布时间:2009-10-21 19:07:54   来源:河北青年报   作者:朱传芳  

  郝劲松指出相关规定偏袒执法者
  本报讯(记者朱传芳)日前,上海年轻司机孙中界因认为被“钓鱼执法”而自残小指证清白。昨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相关部门对外公布称:经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全面核查,“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
  维权律师郝劲松认为,相关制度明显在偏袒执法部门。
  律师郝劲松质疑制度制定者
  昨日下午,本报记者联系了维权律师郝劲松,他发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审理出租汽车管理行政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居然是“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交通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研讨出来的。郝劲松质疑该《意见》存在多种违背常理和法理之处,明显偏袒行政执法部门。
  郝劲松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上海的各级法院似乎反其道而行之,一个经常会被告上法庭的交通执法局却成为上海市法院的坐上客,共同商讨诉讼对策,并发布指导意见给上海各级法院。
  “行政机关是裁判又是运动员”
  “总体上看,该《意见》存在多种违背常理和法理之处,行政机关在这里既当裁判,又是运动员。”郝劲松说,此外,《意见》中多处明显减轻了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加重了纳税人的举证责任。对“非法经营”的认定既没有法律依据,又违背生活常识。
  郝劲松质疑该《意见》干扰司法独立,他说:“每个案件均有自身特点,忽视这一点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制定一个指导意见,是对司法独立的干扰,会使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盲目参照该规定,从而出现被错误认定‘开黑车’的无辜群众。”
  “相关条文无法律依据”
  《意见》规定:经庭审质证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处罚人有驾驶伪造出租车外部营运标识(如顶灯、计价器、车身颜色、企业标志、专用证照等)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虽尚未招揽到乘客,但被告据此认定驾驶该类车辆的人实施了非法从事出租车营运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的,可认定被诉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
  对此,郝劲松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且明显减轻了被告的举证责任:没有招揽乘客,仅凭外部营运标识,特别是车身颜色,就认定非法营运显然减轻了被告的举证责任。
  此外,《意见》还规定:经庭审质证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行为人驾驶车辆招揽乘客,且已与乘客谈妥车费,乘客也实际乘坐在车上,因被查获未及收取车费,被告据此认定行为人已实施了非法从事出租车营运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的,可认定被诉行政处罚行为事实清楚。
  郝劲松对此反驳称:“如不是经常性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不长期从事某项行为并以此为主要谋生手段,便不能将该行为理解为“经营活动”。对于这种偶发性的民事交易行为,即使存在支付对价现象,也不得处罚。”
  它山之石来源:http://www.hbqnb.com/news/html/HqChinaNewsSimple/2009/1021/0910218423014852102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