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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能否继续获得法院支持的咨询

发布时间:2022-03-11 18:44:2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关于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能否继续获得法院支持的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是湖北省武汉市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近日接到一起咨询:目前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能否继续获得法院支持?
  本所律师仔细查询相关规定发现:
  2013年12月23日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有这个规定的:以前根据该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能够获得法院支持。
  为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2020年12月23日贵院对一批司法解释进行修正。
  2020年12月23日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第十五条进行修改。虽然内容有修改,但精神未变。但适用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参照适用本规定……”时,产生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2020年12月23日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参照适用本规定……”,但该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食品、药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以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规定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分别对食品、药品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进行规定。但目前我国尚无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领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故对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领域不应继续适用惩罚性赔偿,即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不能继续获得法院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2020年12月23日贵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正,只是为了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施行而对条文进行修改,没有阐释新的精神。因在食品、药品领域都有相同的惩罚性赔偿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参照适用本规定……”,故该精神应该继续适用,即消费者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化妆品、保健食品等产品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能够继续获得法院支持。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准确地理解2020年12月23日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本所特向贵院咨询(本咨询已同步刊登于本所官方网站,地址为85717171.cn/shidian.asp?id=4220),盼复!
  此致
敬礼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202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