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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员机犯傻,于德水不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4-09-17 18:52:3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源波  

  柜员机犯傻,于德水不构成犯罪
尊敬的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院长万翔先生:
  您好!2014年9月12日,本人在《南方都市报》上看到了您亲自主审的惠阳许霆案——于德水案。
  首先,本人是对您亲自担任审判长表示佩服,当然也了解到您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高材生:2010年入选广东省审判专家库专家,是惠州唯一一个;又是最高人民法院“双千”计划候选人;也非常尊重律师。其次,鉴于您的开明,本人也想抛砖引玉,提供多一个角度的思考,希望对您将来判决于徳水案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本人详细看了《南方都市报》对于德水案的报道,也看了许霆案的判决。您说得很好,许霆案的判决是一个失败的案例。先判无期,再改判5年,可是法院一直没有向外界解释为何判无期,又为何改判,改判5年又是为何?至少在武汉,是没有一名法院院长敢说这种话的。
  对于诈骗罪、盗窃罪、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您比本人更专业,本人就不从这个角度班门弄斧了。本人认为,把于德水案归纳一下,实际上就是这么回事:
  银行的工作人员突然犯傻,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成了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于德水在这种情况下存了十几次钱,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于德水上了账,但没有收取于德水的钱。请问于德水涉嫌犯罪吗?
  本人认为,于德水在银行的工作人员犯傻的情况下,仍然存了十几次钱,很明显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可以说于德水道德水准不高,但于德水的主观恶性还远达不到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道德水准高的人发现这种情况应该会马上通知银行,但普通老百姓是很难拥有这么高的道德情操的,有一点贪念并不一定就够得上犯罪。
  另本人认为,柜员机就是银行的一个机器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因此,本人认为,柜员机犯傻,于德水不构成犯罪。
  此致
敬礼
                                     写信人:刘源波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4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