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公平进行审查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3-11-19 15:13: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源波
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公平进行审查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半公益律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源波前不久研究税法后,发现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不合理,应修改,理由:个体工商户业主同样是劳动者,其工资同样应作为成本、费用予以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收悉本人的律师函后指派所得税管理司的工作人员对本人进行了回复:个体工商户业主每月可扣除3500元(工资、薪金者所得起征额)作为成本、费用。这样处理虽稍显合理,但很明显,根据法条并不能得出这个结论(互联网上各种版本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器亦可证明这个观点),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应该即时修改上述文不达意的法条,但国家税务总局却拒不承认这个事实。
另外,本人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后,发现就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方法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3500元/月(即42000元/年)后,个体工商户缴纳个人所得税仍比工资、薪金者多出不少。僻如:4000元/月(即48000元/年)时,工资、薪金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80元,而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00元;5000元/月(即60000元/年)时,工资、薪金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540元,而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50元;6000元/月(即72000元/年)时,工资、薪金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740元,而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250元;7000元/月(即84000元/年)时,工资、薪金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940元,而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650元;8000元/月(即96000元/年)时,工资、薪金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140元,而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7050元;9000元/月(即108000元/年)时,工资、薪金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540元,而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0050元;10000元/月(即120000元/年)时,工资、薪金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8940元,而个体工商户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365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了构建一个完整、合理、不矛盾、更加公平的税务体系,本人特提出以上建议(本建议已同步刊登于本所官方网站,地址为85717171.cn/shidian.asp?id=2858)。
此致
敬礼
建议人:刘源波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
2013年11月19日
附:《请删除〈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的律师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