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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公益律师呼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尽快督促整改并查处各电视台广告违法播出行为的律师函

发布时间:2011-11-02 9:40:2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源波  

  半公益律师呼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尽快督促整改并查处各电视台广告违法播出行为的律师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及蔡赴朝局长:
  半公益律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源波因最近发现各地方电视台、甚至中央电视台均存在广告违法播出行为的情形,为此特向贵局发出本律师函。
  由于工作原因,本人很少有机会看电视。但去年年底在收看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电视综合频道播放的电视剧《水浒传》时,本人发现其插播广告(同事戏称为“广告插播电视剧”)时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本人做了详细记录),违法之处有:一、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超过12分钟;二、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时长超过18分钟;三、播出电视剧时,每集插播商业广告超过2次,每次时长超过1分30秒;四、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插播商业广告超过1次,时长超过1分钟;五、在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时,没有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六、除电视剧剧场冠名标识外,播出挂角广告……为此在2011年1月24日向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电视综合频道发出了《武汉半公益律师提醒湖北省广播电视总台电视综合频道纠正违法电视广告的律师函》,但之后无果,本人亦因精力不足之故未予跟进。
  之后,本人偶尔在收看其他电视台节目时发现其广告播出违法行为可谓半斤八两——不相上下,亦可说是“天下乌鸦一般黑”,也是:别人违法,我不违法岂不吃亏!
  最近,本人在收看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播放的电视剧《辛亥革命》时发现其广告播出比较规范,但仍有两点违法之处:一、在电视剧中插播商业广告时,没有对时长进行提示;二、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少于4条(次)。
  贵局于2009年9月8日颁布、并于2010年1月1日实施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对于电视广告如何播出、管理规定得非常及时,2011年10月11日贵局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但目前不仅地方电视台、而且中央电视台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广告违法播出行为的情形。本人认为:这与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告违法播出行为的重视、宣传、督促整改和查处不够有关,因此有本律师函(本律师函已同步刊登于本所官方网站,地址为85717171.cn/shidian.asp?id=2292)。
  最后,为了规范电视台播出秩序,促进电视广告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本人希望贵局在收到本律师函后,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尽快督促整改并查处各电视台广告违法播出的行为。
  说明:本律师函属于《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述的举报行为,请贵局依法办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特此函告!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主任:刘源波
                                       201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