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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载遭遇车祸,搭载人是否对乘坐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10-06-28 17:06:3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雪莲  

  免费搭载遭遇车祸,搭载人是否对乘坐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本所近日接待一例法律咨询,具体案情如下
:张太婆早上去菜场买菜,正好邻居王爹爹骑电动车去同一方位办事,张太婆请求王爹爹搭上她一起过去,王爹爹同意了。路途中,王爹爹和张太婆所乘电动车被对面冲过来的大货车所撞,王爹爹受了轻伤,张太婆被甩出很远后倒地昏迷不醒。交警赶到之前,肇事的货车司机已驾车逃逸。后王爹爹将张太婆送至医院,医生实施了适当的医疗措施并提出需尽快动手术。据张太婆的女儿姜女士陈述,张太婆住院期间已支出医疗费5000多元,由于经济困难,到目前为止,手术费尚无着落。姜女士问:现在肇事司机找不到了,能不能要求王爹爹承担医疗费?
  本所律师针对此案展开了讨论,在此案的处理结果上基本达成了共识——王爹爹应当承担张太婆的医疗费,但在认定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依据的问题上存在很大分歧,基本分成三派:一派观点认为,张太婆和王爹爹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之规定,王爹爹应当承担张太婆的医疗费;另一派观点认为,王爹爹与张太婆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但由于侵权行为人(肇事的货车司机)逃逸,根据公平原则,应责令王爹爹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派观点认为,王爹爹与张太婆之间存在免费搭载合同关系,在这起免费搭载事件中,由于王爹爹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关于电动车不允许搭载超过十二周岁自然人的规定,王爹爹应当承担张太婆的医疗费。
  对此案,本人基本同意第三种观点,本人认为:
  一、王爹爹和张太婆之间的免费搭载行为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二百九十条“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之规定,运输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属于商业运送行为。对于客运合同而言,承运人的义务是: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时间内将旅客运输到约定地点,且保证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旅客的义务是支付运费。在此案中,王爹爹并不是合法经营的客运公司,其搭载张太婆的行为是偶然发生的,且是免费搭载。因此,他们之间不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二、王爹爹与张太婆之间的免费搭载行为构成免费搭乘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之规定,张太婆提出免费搭乘王爹爹的电动车去菜场,王爹爹也表示同意,双方因此达成了口头的免费搭载协议。
  三、根据免费搭载协议,王爹爹与张太婆之间的搭载行为构成免费搭乘合同关系,王爹爹履行合同义务有重大过失,应承担张太婆的医疗费
  本案中,王爹爹和张太婆之间的免费搭载协议是《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类型,属于无名合同。依照双方的约定,王爹爹负责运送张太婆到菜场,张太婆无需支付运送费,但王爹爹仍应履行适当、合理的安全保证义务,因此本协议属于单务无偿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由此规定可知,爹爹和张太婆之间的免费搭载协议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中《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已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零六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之规定,合同法分则实际上确立了对单务无偿合同违约损害应采用过错责任的归则原则,即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之规定,王爹爹所骑行的电动自行车不允许搭载超过十二周岁的自然人,但王爹爹违反该规定搭载张太婆,应属于重大过失。因此,王爹爹应对张太婆的医疗费承担赔偿责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为个人观点,仅供实务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