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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提请修改《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建议

发布时间:2009-08-03 13:39:4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源波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提请修改《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建议
武汉市人大常委会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获悉贵委正向社会公开征集明年立法项目,特提请修改《武汉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建议,理由如下:
  一、非法营运归交通运输管理机构管理,规定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管理造成执法主体错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公安与交通部门交通管理工作分工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
  二、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才可以被吊销驾驶证,非法营运违反的是运输法规不应该被处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
  三、地方法规无权创设“注销车辆牌证”这种新的行政处罚种类,该行为也严重侵犯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力创设新的行政处罚种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私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在武汉市此类被注销车辆牌证的车辆不能再次申请牌证的情况实际上造成了车辆报废、黑车产生甚至为犯罪行为创造工具和条件等情况。
  通过以上分析,本所认为:该条款存在以上三处明显违反上位法的不妥之处,特借此机会提请以上建议。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建议,供贵委参考。
  此致
敬礼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主任:刘源波
                                       200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