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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4日《武汉晨报》:《说好的免物业费 开发商不认了》

发布时间:2016-11-24 12:55:08   来源:武汉晨报   作者:尹勤兵  

  推荐朋友买房获“物业费免单券”,券丢了但开发商处有记录
  说好的免物业费 开发商不认了
  本报讯(记者尹勤兵)开发商答应好给业主“免1年物业费”,明明有登记记录,就因为他手中的“优惠券”遗失,就不认了。昨日,家住东西湖区金银湖“金湖天地”的段先生质疑开发商不讲诚信。
  段先生称,他是小区的老住户。2015年,小区开发商武汉海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推出“老业主推介客户签约购房成功的,推荐者可获赠一年物业费”的活动。正巧段先生有同事想买房,在他的促成下,最后同事在其小区买了一套。
  今年5月,段先生应开发商通知,到营销中心办理手续,领取了一张“金湖天地推荐活动确认券”,在开发商的内部登记册上,签下了名字、楼栋和房间号,还按了手印。当时,他持该券到小区物业处办“免单”手续,工作人员告诉他“正在走流程,要等2天”。
  一周后,等段先生再去办理手续时,却发现“免单券”遗失了。他找到售楼部想补办免单券,开始对方答应得好好的,不料几天后却变卦了。
  “开发商那有底子,推荐人和被推荐人的信息一目了然,怎么能说赖就赖?”段先生说,为此他反复找物业和开发商交涉数次,对方至今仍不松口。“1年物业费算下来是2294元,说多不多,说少不少,放弃吧,真咽不下这口气!”
  昨日,记者以业主身份找到“金湖天地”小区物业。工作人员表示,物业和开发商系两家公司,各自独立核算,必须收到开发商开具的“物业免单券”,才能办理冲抵手续,物业事后再向开发商索要这笔款项。她还强调,“这券就和人民币一样,遗失了是没法补的。”
  “金湖天地”营销中心的财务接待人员则表示,公司确实留有“底子”,为免单券遗失补办问题,她曾专门向公司领导打报告,但得到的答复是“不行”。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源波指出,开发商宣传老业主推荐新业主免除一年物业服务费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称为要约;只要段先生能证明推荐他人成功购房,开发商就理当履行承诺。至于抵扣券遗失,并不应成为拒不履行承诺的理由。
  媒体报道来源:http://whcb.cjn.cn/html/2016-11/24/content_55744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