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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7日《长江商报》:《鞋业公司虚开大额增值税发票被查》

发布时间:2016-08-17 11:57:13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李璟  

  鞋业公司虚开大额增值税发票被查
  长江商报消息 公司法人判刑11年,会计判刑3年
  本报讯(记者 李璟)受公司领导指示,会计虚开2000余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300余万元。昨悉,该公司法人和会计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和3年。
  毛某是山东青岛市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是该公司会计。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经毛某认可后,冯某与武汉4家皮革公司先后达成了合作协议。4家武汉公司为毛某公司的购货单位,但双方并没有真实货物购销情况。通过空转资金,4家公司共提供给毛某公司2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后获得一定回扣。
  经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金额共2677万元,经武汉市国税局认定,税款数额共388万余元。去年上半年,毛某和冯某先后被警方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毛某找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冯某作为具体实施行为人,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毛某辩称,自己只是公司挂名的法人,没有参与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对冯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毫不知情。冯某辩称是听从领导安排做事,自己从中并未获利。
  法院审理查明,毛某所在公司属家族类型私营企业,故认定毛某属于该公司员工,且不能否定其作为公司负责人的事实。近日,依法判处毛某有期徒刑11年,冯某有期徒刑3年。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隆万花介绍,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被告人冯某作为公司的会计,受单位领导指派参与了本案的犯罪行为,在犯罪过程中起到的只是辅助作用,因此相对获得轻判。但“受领导指使”不能成为逃脱法律责任的借口,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考虑到执行的内容是否“明显违法”,是否提出反对意见,以及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结果大小。故建议财务人员作为对公款有管理权的人员,应当能够认识到领导指令的行为不属于本人职务范围内的事项而属于违法之事。
  媒体报道来源: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2016/08/5429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