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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5日《长江商报》:《跑“顺风车”出事故 保险该不该赔?》

发布时间:2016-04-15 19:14:16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李璟  

  跑“顺风车”出事故 保险该不该赔?
  长江商报消息 保险公司认为,私家车营运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不予赔偿,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王田甜)通过网络叫车平台跑“顺风车”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13万余元维修费赔偿,双方遂对簿公堂。通过打车软件载客究竟属于“营运”行为还是“合乘”行为,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昨日,武汉中院表示,两级法院经审理后,均认为该行为属营运行为,驳回车主索赔的诉求。
  车主:跑“顺风车”出事故遭保险拒赔
  去年7月,在武汉某国企工作的宋某看到朋友们利用业余时间在网络叫车平台上跑“顺风车”收入不错,于是自己也筹钱买了一辆二手的沃尔沃S60汽车,并注册了某打车软件司机用户。当月底,宋某把相关资料交给一个在4S店工作的朋友,委托对方办理了该车的保险手续,便上路跑单了。随后近半个月的时间里,他一共接了10次单。
  8月15日零时20分,宋某通过打车软件的“顺风车”平台,与乘客陆某联系并协商将其从武昌区群星城送到洪山区仁和路,软件自动计算出的车费为10元。然而,当车行驶到团结大道仁和路地铁口时,宋某没有注意到前方路面有一个大坑,汽车一头扎进坑中,导致前轮胎爆胎、安全气囊打开,车头出现严重毁损的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认定宋某因未确保安全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汽修店维修检查后,核定共需13.1万余元维修费。
  得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基于各种考虑,打车软件运营方迅速在后台撤销了关于司机宋某的所有注册和交易信息。
  事发后,宋某车辆投保的人保财险武汉服务部工作人员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通过对陆某进行谈话笔录,确定了宋某是在跑“顺风车”时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认为,宋某驾驶车辆从事营运,与保险申报情况不符,因此拒绝理赔。
  同年9月18日,宋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汉阳区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车辆维修费131005元。
  保险:改变了被保车辆使用性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9日,宋某在被告保险公司为事故车购买了包括机动车交强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共计6015.29元,申报的汽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保单中“特别约定”项载明,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保险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
  庭审中,宋某承认事发时自己是作为网络叫车平台“顺风车”司机,送乘客陆某前往目的地,但其并未向陆某收取费用。他同时认为,打车软件只是提供一个合乘平台,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车辆并非营运状态。而且,投保后保单一直在朋友手中,自己并不清楚保险条款内容。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保单中已载明保险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宋某没有及时取回保险单,搁置了自己的权利,应自负其责。
  而通常所谓“使用车辆营运”,是指车辆所有人使用自有车辆载货或载客并收取费用进行营利的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车辆所有人在正常上下班途中或节假日、旅游的互助性合乘行为,但法院认为,打车软件是提供了一个供车辆所有人使用自有车辆载客并收取一定费用的软件平台,由车辆所有人与乘客通过该软件平台联系,并自行收取或由该软件自动计算出行车费用,由乘客将乘车费用支付给车辆驾驶人,其本质就是交易行为。而在购车后至事发时,宋某已通过打车软件搭载乘客10次,故法院认定,宋某驾车搭载乘客陆某,不能证实系“合乘”。
  去年12月18日,汉阳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宋某的诉讼请求。宋某不服,向武汉中院提起上诉,认为自己事发当晚是和朋友一起出去玩,因为油耗多,想顺路带个人,并不是为了挣顺风车的收入,因此不是营运行为。
  二审武汉中院认为,宋某搭载陆某的行为存在以收取一定费用为目的,应属营运行为,与动机无关。故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网络叫车平台不应推卸安全责任
  武汉中院民二庭审判员刘阳介绍,营运车辆按非营运车投保时,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损失。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所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危险状况,保险标的风险增大并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是一个持续发展变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投保人可以发现危险程度增加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也可以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增加保费。众所周知,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用比非营运车辆高很多,因此该法条的规定符合诚实信用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近年来,全国多地曝出新闻,“优步”、“易道”等网络叫车软件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纠纷和安全事故,网络运营商往往让乘客和司机自行解决纠纷,自担风险,网络平台甚至明确表示自己只承担信息服务的作用,乘客和司机的权益均难以得到保障。
  保监会近日也向公众发布风险提示,“如果是手机叫来的非营运车辆,一旦发生车祸,乘客和车主均可能面临被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危险。”基于网络叫车服务方便有余、保障不足的现状,法官认为,作为拥有庞大用户的交通运输的组织者,网络叫车平台不应当把安全营运的责任全部推卸到乘客和车主身上。同时建议,保险行业应当区别用于短途营运的私家车与普通营运机动车辆,细化评估此类私家车的风险,制定出合适的险种,方便有需求的用户购买。
  律师点评
  私家车若要营运 应变更车辆用途参保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源波介绍,在这起案件中,所幸没有人员伤亡。法官最终根据相关证据及法规条款,认定宋某在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行为是营运行为,且保险公司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因此判决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如果事故中发生了人员伤亡事件,无论是针对司机还是乘客,保险公司同样可以根据该保单中“特别约定”载明的“该车出险时,若为营业性用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不支付保险赔偿。因此若车主有运营需求的,建议在购买机动车保险时,提出特殊要求,变更车辆用途,以营运车辆的身份参保,避免在发生事故时出现纠纷。
  媒体报道来源: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2016/04/5316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