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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8日《长江日报》:《听了一天课 想退费遭拒 培训机构称不符“首次听课”退费规定》

发布时间:2016-02-29 16:00:40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汪洋 陈逸飞  

  听了一天课 想退费遭拒
  培训机构称不符“首次听课”退费规定
  本报讯(记者汪洋 实习生陈逸飞)昨日,市民李女士拨打长江日报新闻热线称,在仁和会计王家湾校区交钱参加培训,正式听课一天之后要求退款遭拒。“听课证上明明写了,首次听课不满意可申请办理退费,但对方认为我不符合退费规定。”
  昨日下午,长江日报记者在汉阳王家湾见到李女士,她手上拿着“仁和会计听课证”及两张收据,显示已缴纳培训费共计1.6万多元。李女士说,22日前往仁和会计王家湾校区交纳500元后,对方给她办了一张听课证。李女士随后参加了当晚的试听,并于23日再次前往,缴纳16170元后正式参加听课。
  听完23日的课,李女士不想继续学习了,当晚9时许向授课老师提出,希望全额退款,但未获得肯定答复。次日,李女士手写了一份书面申请,再次要求退款。“王家湾校区的老师和校长做了很多解释,但就是不同意退款。我也向工商所反映了此事,但是数天来一直没有结果。”
  记者随后与李女士来到仁和会计王家湾校区,负责人赵女士及另一位工作人员均表示,听课证上有相应条款:在听课证有效期内,培训参加者首次听课不满意的,须在首次听课后24小时内按规定提交书面申请办理退费,其他情况不予办理退费。“李女士22日晚上的试听便是首次听课,23日又听了一天的课才提出退款申请,因此不符合退款规定。”
  对此,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群山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李女士所持的听课证由培训机构单方面制定,上面的退款条件约定应视为格式条款,‘首次听课’出现了文字上的歧义,应以学员一方的解释为准。”
  仁和会计王家湾校区负责人赵女士表示,自己无权决定能否退款。根据公司相关问题处理流程,已向上级领导汇报了此事。下周一,上级领导将直接回复李女士,给出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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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体报道来源:http://cjrb.cjn.cn/html/2016-02/28/content_55124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