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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2日《长江日报》:《明知禁止转租仍租商铺 承租人受损维权败诉》

发布时间:2016-02-22 13:02:51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耿珊珊  

  明知禁止转租仍租商铺
  承租人受损维权败诉
  本报讯(记者耿珊珊)明知商铺“禁止转租”,仍然偷偷转租。还没到期,房东就要收回商铺,这样的损失谁来承担?昨日,记者从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了解到,光谷西班牙风情街一小老板百思不得其解,向法院申请合同无效后,维权遭遇败诉。
  去年4月,来自仙桃的28岁小伙小陈在光谷西班牙风情街租了一个门面做服装生意,租期一年。和其他经营户“直接租赁”不同,他的门面是转租来的。转租人王某,去年1月,刚和房东张某签了一年的租赁合同,张某则委托世界城公司统一管理商铺。
  为了租下这个“二手”门面,小陈光转让费就花了5万多,还不包括后期的日常运营和租金。接手这个门面不久,管理方世界城公司找上门,通知小陈2015年年底,房东要收回门面,且不会续租,并提到房东和王某曾签过合同“禁止转租”。小陈一下子就蒙了。他说,生意刚刚有起色,现在租期少了4个月,突然停止运营还不续租,这本钱都收不回来。
  今年1月,小陈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他和转租人王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返还转让费并支付利息。随后,被告方王某聘请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成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天正代理此案。
  据了解,小陈接手店铺时,王某曾将和房东签的合同出示给过小陈,里面清楚写道“禁止转租”。但是王某却违背承诺,将商铺转租给了小陈。
  小陈能否以此为由主张转租合同无效?吴天正律师介绍,根据《合同法》规定,只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时,当事人才能主张合同无效。
  吴律师表示,本案中,王某和小陈签订转租合同与王某和房东签的租赁合同是两码事。就小陈来说,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他仅和王某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且签订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真实有效。
  庭审中,法院支持了公益律师团吴律师的意见。日前,一审武汉东湖法院判决合同有效,驳回原告小陈的诉讼请求。
  吴律师表示,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承租人违约转租,租期超过承租期限的部分,出租方可以在得知情况后6个月内请求法院认定转租无效。在法院主张转租合同无效后,受让人才可以起诉承租人赔偿损失。同时,如果小陈能够证明和王某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以向法院主张撤销合同。
  他提醒,市民在接手他人门面时,一定搞清楚受让门面的基本情况,特别是租金、租期、房东是否允许、是否面临拆迁和征收转让等事宜,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刚开始做生意的市民很容易吃亏。
  媒体报道来源:http://cjrb.cjn.cn/html/2016-02/22/content_55110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