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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5日《长江日报》:《去世一年后被办了结婚证》

发布时间:2015-10-15 11:16:51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汪洋 吴韵文  

  去世一年后被办了结婚证
  区民政局承认疏忽但问题未解决
  记者汪洋 实习生吴韵文
  昨日,市民余女士拨打长江日报新闻热线反映:父亲已于2009年去世,然而硚口区民政局却在2010年办理了父亲与她人的结婚证,长江公证处也为父亲办理了财产赠与公证书,导致余女士蒙受巨额经济损失。民政局工作人员承认工作疏忽,但问题始终未能解决。
  投诉人
  父亲过世一年后在《赠与合同》上“签字”
  昨日下午2时,余女士向长江日报记者讲述,父母在硚口区余庆里登记有一套建筑面积48.29平方米的房屋。父亲于2009年1月去世,母亲于2011年8月去世。“2013年底,房屋拆迁后前往拆迁办领取补偿金,却被告知已被人取走。随后得知,姐姐取走了全部补偿款80余万元。”
  余女士说,父母生育了3个子女,除姐姐外,她还有一个哥哥。“父母去世前已经给了哥哥一套房子,所以他并未对补偿款提出要求,钱全部被姐姐拿走了。”
  余女士前往房地局了解情况,被告知“房屋属于合法过户”。“后来我才知道,2010年底,姐姐伪造了一份《赠与合同》。合同中,父母将名下余庆里的房屋赠与给姐姐。随后,姐姐拿着这份《赠与合同》前往长江公证处,对方出具了《公证书》,使得房屋得以成功过户到姐姐名下。”记者看到,《赠与合同》下方,赠与人签字一栏写着余女士亡父的名字“余西江”,并按有手印。
  记者根据公证处提供的电话,试图与余女士的姐姐、姐夫取得联系,但语音提示对方电话关机和已转入来电提醒。
  长江公证处
  将撤销无效公证书
  “父亲已于前一年去世了,怎么可能在2010年签写这样一份合同?”余女士向记者展示了一份盖有武汉市卫生局公章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上面显示,余西江2009年1月因胃癌去世,开具死亡证明书的时间为2014年12月31日。“直到后来发现姐姐伪造了赠与合同,我才去找卫生局补办了证明。”
  长江公证处樊姓副主任介绍说,当时并不知道余女士的姐姐找人冒充了她父亲。“我们还检查了结婚证、身份证等证件,上面的相片与前来办事的老人一致。余女士的母亲虽然患病,但是能够说话,两名老人都对赠与合同中的内容无异议。”
  余女士还向记者展示了父亲余西江与母亲唐远芝的结婚证复印件,上面盖有硚口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证件备注一栏写着:“结婚证遗失,补发此证。2010年12月6日。”余女士还展示了湖北省中医院于2008年10月16日出具的住院病历,上书其母唐远芝患有中风、中经络、脑萎缩以及高血压3级极高危等病症。
  樊副主任表示,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该公证书无效,决定予以撤销。
  民政局
  当事人父亲被“冒名顶替”
  余女士说:“从2014年12月至今,我多次往返民政局和长江公证处。他们让我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可是打官司时间漫长,且需要数万元费用。他们工作上出现了问题,难道后果都要我承担吗?”
  昨日下午3时,长江日报记者随余女士来到硚口区民政局,当初为其父母办理结婚证的熊姓工作人员称:“她姐姐冒名顶替,找了一个和她父亲长相一样的人前来办理结婚证,她母亲也在场,结婚证上的照片是他们自带的。”
  该工作人员称,检查了余女士父亲的身份证、户口本,发现上面的照片与来人一致,便为其办理了结婚证。“他父亲已经死亡了,身份证和户口本却还没注销。”该工作人员表示,结婚证办理过程中存在疏忽。办理后如果注销,需要找到当事人写一份说明,再由民政局领导与相关部门协商。“我和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多次找她姐姐和姐夫沟通协调,但是他们却拒不配合。再到后来索性不接电话,也不回短信了。”
  律师
  可上诉寻求赔偿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群山评说:由于民政局和公证处的工作失误,造成余女士经济损失,她可以向法院起诉公证处,申请公证赔偿;还可对民政局提出行政诉讼,要求获得行政赔偿。另外,此种情况下所办理的公证和结婚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均无效,相关部门应予以撤销。
  “撤销公证后,余女士可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方式重新处置财产。”吕律师称,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余女士的父母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所有子女均有权平均获得遗产。
  媒体报道来源:http://cjrb.cjn.cn/html/2015-10/15/content_547996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