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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4日《长江商报》:《网络转载买单开启共赢模式?》

发布时间:2015-05-04 9:11:35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陈妮希 孙宇飞 印丰晔  

  网络转载买单开启共赢模式?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见习记者 陈妮希 实习生 孙宇飞 印丰晔
  一边是网络媒体火速发展,对传统媒体形成的巨大冲击和挑战;一边是传统媒体花费大量的精力和物力,辛苦创造出的成果被网媒长期无偿使用且不说,还要被长期唱衰。
  近日,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先获取授权,并对转载内容支付报酬,引发了极大的热议。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提高对版权的保护可以增加对原创内容的尊重,利润下滑的纸媒,也有了得以喘息的机会;对于大量转载传统媒体文章的网站,短期来说,将增加它们的运营成本,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将有助于刺激网络媒体原创内容的生产,从而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A
  小新闻网站或大洗牌
  自互联网媒体进人们的视野以来,传统媒体辛勤采集的作品成为网媒的免费午餐,这对传统媒体无疑是一种冲击,自己投入精力、成本等创造出来的产品被别人给免费“窃取”了,不仅让传统媒体自身的读者被分散或者流失,也给传统媒体的生存带来危机。
  4月22日上午,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涉及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手段有两个:第一,转载需要经过许可并收费,互联网媒体转载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另外,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时,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二,合作方式,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积极开展版权合作。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转载都要收费。就新闻作品而言,在《通知》第四条规定,“单纯事实消息”是可以转载的,也就是说付费所限定的新闻范围是传统媒体带有创作性质的内容。
  如今互联网媒体的发展势头强劲,受众需求也日益多元化,“渠道为王”的声浪一度盖过“内容为王”。《通知》下来之后,意味着“内容为王”要重出江湖,互联网媒体要想获得流量,只有去争夺优质新闻资源。
  在传统媒体中,优质内容同样是稀缺资源,无论是从新闻深度、广度甚至内容的精致性上,一篇优秀的文章只要公开发表就会有各大媒体争相转载。而《通知》中仅对“单纯事实消息”没有禁止转载的限制,意味着将来各大网站可能会上演资源抢夺大戏。
  那么,互联网媒体转载需要授权或者收费之后,是否意味着网络媒体需要支出相当一部分费用用于版权?这又会给互联网媒体带来怎样的影响?网络媒体会不会因此出现一轮大洗牌?
  对此,网媒可以选择与传统媒体合作,通过传统媒体的授权,付出比较小的代价来转载新闻报道。
  通常情况下大的网络媒体,可以通过流量置换(通过链接互访方式达到访问量的一种行为)、少量的金钱补贴或其他利益措施和传统媒体达成少收费或免费的转载合作。
  如此一来,小新闻网站或迎来大洗牌?业内人士分析,对于少流量、缺资金的小新闻网站来说,此举无疑是灭顶之灾,如今的小新闻网站都是依靠在其他大的网络新闻平台或报纸上转载新闻来补充内容,缺乏和传统媒体谈判筹码的它们,最容易在这个《通知》下灰飞烟灭。
  B
  网媒生产原创门槛较高
  那么,侵权行为该如何界定?侵权导致的金额损失如何估计?
  《通知》的出台,从新闻作者维权角度来看,有了可依可遵的规定,但现实实施仍存在一定的障碍。
  随着移动互联的发展,传播方式和手段的变化很大,发现侵权行为的难度也更大,也就是说,通过表面证据来认定侵权的难度加大。而且可能发生“上诉成本高于违法成本”的情况,武汉朋来律师事务所张科科律师介绍,“一个案子从起诉到获得终审判决,很多时候会经历9到12个月的时间。在很难估计自身遭受的损失金额或对方的获利金额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赔偿金额偏低,甚至获得的赔偿还不够自己的支出。”
  国家版权局相关负责人也曾对媒体表示,网络媒体长期无偿使用传统媒体付出大量创造性劳动的内容资源,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也是多年以来网络版权乱象的根本问题。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媒体研究专家喻国明告诉长江商报记者,“新闻性的内容,它的著作权原本是不属于保护范围的,因为新闻性的信息是一个社会的公共信息。当然现在情况比较复杂,有些人在这些信息的制作采集过程中投入了很多的时间、精力和成本等,我们也应该尊重他们。现在这也是处于一个法律法规的灰色地带,如何来处理好这部分的权益问题,也是一个我们需要考虑的制度创新的问题。”
  因此,治理维护网络转载版权道路或许还很漫长。
  此外,互联网记者有没有采访权的问题一直以来也备受关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2009年7月公布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办法中明确,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但在新闻实践中,获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发的登载新闻业务资质、所属记者具有新闻出版总署颁发的记者证的网络新闻媒体,其采访行为也被广泛认可,但这类网络新闻媒体在我国网络媒体中所占比例很少。
  “商业网站不是新闻单位,由于其没有合法采访和首发新闻的资质,经批准的也只有转发新闻的职能,没有自采新闻职能,因此这类网站一律不发放新闻记者证。”2010年2月,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负责人回答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而这也成了网络媒体生产原创性稿件的一道门槛。
  C
  或刺激原创内容的生产
  有媒体评论称,互联网转载收费的规定对传统媒体来说,无疑是利好消息,提高对版权的保护可以增加对原创内容的尊重,利润下滑的纸媒,也有了得以喘息的机会;对于大量转载传统媒体文章的网站,短期来说,将增加它们的运营成本,但是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将有助于刺激网络媒体原创内容的生产,从而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未来如何有效执行,降低被侵权媒体的维权成本则是检验这一规定有效性的重要标准。
  对此,喻国明却认为,新闻性内容有署名权,但因为它涉及到公共的知情权,也涉及到社会的基本利益,这样的信息是不应该被过多保护而限制其传播。因为对社会来说,限制其传播而造成的后果要比版权侵权代价更大。用版权规定来框定今天的这种传播现实,这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是不合理的,也是草率的。
  “一个内容的产品价值实现是需要多环节来构成的,内容本身的创意是价值生成的重要环节,但不是唯一的环节,传播的平台、渠道和用户洞察的作用也是不可小觑。”喻国明对长江商报记者表示,换句话说,在整个内容价值实现的过程中,其他的环节也都是价值增值的重要因素。
  此外,喻国明认为,价值的回报并不一定都是要靠货币来实现的。
  他建议,在今天这种价值实现、生产、盈利的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在利益分享的方式上也应该有所创新。以往的版权规定看上去是对版权所有者的保护,实际上它在阻碍着新闻价值的实现,“不应该用过去传统的版权人的传统方法,这是一种狭隘的保护方法,应该有更加开放创新的方式。其最终的目的是使我们这个社会的知识产权得到更多的保障,但老百姓在利用各方面信息时又能更加活跃,各个有关的环节,包括制作信息、传播信息、实现信息价值环节能够各得其所。这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方向。”
  业内人士表示,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融合就像一对新人组合,要学会相互尊重、相互体谅,才能完美。国家版权局规范网媒的转载秩序,变相削弱了“法定许可”的效力,规定网媒转载传统媒体的作品,须先行和原发媒体进行版权接洽协商,达成协议后才可以转载。这标志着,中国网媒理应成为尊重版权、执行版权保护政策的先行者。对于习惯于把传统媒体当作“免费午餐”的网媒来说,无疑是个遵纪守法的好机会。
  媒体报道来源: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2015/05/5015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