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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0日《长江商报》:《武汉小公司利用海关稽核漏洞 “变造”13份进口增值税缴款书》

发布时间:2014-11-20 9:04:08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孙思  

  武汉小公司利用海关稽核漏洞 “变造”13份进口增值税缴款书
  长江商报消息 抵扣虚开税款2600余万元,嫌犯谋利50余万元,其作案手法系全国首例
  本报讯(见习记者 孙思 通讯员 孙武 吴学峰 叶翩)近日,武汉市国税局成功破获“2·24”全国首例变造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涉案金额达5284万元,抵扣及虚开税款共计26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从中谋利50余万元。目前,该案嫌疑人洪某、中间人杨某已移送司法机关。
  销售额突增15倍
  完美账册现疑点
  武汉德盛石化有限公司平稳经营了十几年,在2013年,销售收入却在短时间内暴增15倍,从过去的一二百万元冲到4266万元,令人咂舌。更不寻常的是,取得的进项发票均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单张发票票面税款出现了从4.8万元到723.7万元的异常增长。至2013年9月,洪某经营的武汉德盛石化有限公司所产生的各种申报异常引人关注。
  国税局稽查人员带着疑问几经周折找到了洪某,却发现销售额过千万元的公司,竟然隐匿在两室一厅的居民住宅内。洪某表示,自己仅作为塑料产业的中间环节,下游企业都是直接从上游企业的仓库拿货,因此该公司并没设立仓储地点。不论是资金流、还是货物流,洪某的公司都显得十分正常。除此之外,该公司还有一系列合同、凭证作证。
  但经过反复查证,几个疑点浮现出来。洪某的公司进口塑料原料,不在武汉报关,却舍近求远到汕头、深圳、天津、大连等地报关;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短时间大幅增多,单张票面税款劲增150倍;收入大幅增长的同时,税负却直线下降,2012年到2013年仅缴税9547元。更可疑的是,当税务机关提出补税700万元时,该公司立即就补来一张700余万元的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
  兵分三路全国范围内查外调
  发现重重疑点后,武汉市国税局立即成立由18人组成的调查专班,兵分三路在大连、深圳、汕头、上海等多个城市开展内查外调。
  调查发现,那张700余万元的海关完税凭证,除开票日期、缴款书号和税额信息正确外,其他信息均不一致,且原缴款单位为中粮粮油公司和中粮麦芽(大连)公司,货物名称也不是塑料,而是美国玉米和大麦。洪某所出具的13份海关完税凭证也被发现缴款单位和货物名称不符,全为变造。
  由于洪某经营的武汉德盛石化有限公司作为中间人,联系着3家上游企业和30多家下游企业。稽查人员还发现,这3家上游企业均为非正常户和零申报,并向洪某提供变造的海关完税凭证,且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而接受该公司开具发票的30多家下游企业无一例真实业务,均为虚开。
  洪某公司整个业务链条资金流也十分异常。资金在德盛石化有限公司代账会计杨某、上游企业、洪某、下游企业中游走,最终款项又返还到杨某手中,实现虚假资金循环。
  骗税链条水落石出
  在铁证面前,代账会计杨某交代了犯罪事实。原来,杨某在2012年认识林某(在逃),林某告诉他,很多企业进口农产品后,因免税不需抵扣进项税,且税务部门在比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时仅核对单号、时间、税额等信息。杨某就产生歪念,2012年底,他联系上生意惨淡的洪某。林某提供将缴款单位、货物名称变造的发票,洪某通过中间人杨某拿到发票,并骗过税务部门的认证进行正常抵扣,达到虚抵的目的。同时,洪某还向下游30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开票面额的7%收取手续费获取利益。
  通过三人的“完美策划”和上下游联系,13份变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揣进洪某的“腰包”,洪某公司申报抵扣税款1857万元。杨某和洪某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9份,涉案金额5284万元。经调查核实,按规定处以罚款共755万元。
  历经10个月,这起重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终于落下帷幕。武汉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说,该案暴露了金关、金税系统间存在的稽核比对漏洞。下一步,将加强税务部门与海关等部门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建立海关完税凭证的信函协查制度和公告黑名单制度,对严重违法纳税人处以重罚,公布案件信息,形成威慑力。
  律师说法
  情节特别严重或判无期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伊毅说,虚开增值税发票与骗取税款均应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据刑法第205条的《解释》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观点
  电子发票是未来发展趋势
  武汉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熊伟告诉记者,目前的骗税案件中,仅改变缴款单位和货物名称的“变造”方式成为了一个新苗头出现。
  由于目前金税、金关信息比对存在盲区,纸质发票所存在的密押也仅有6、7项信息,在核对发票时,密押和号码所呈现的信息容量少,发票认证范围有限,纸质发票的这些特点让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熊伟认为,未来可从技术和制度两方面来着手,防止不法分子骗税。可以实行电子发票,系统核对发票时从多个指标进行;其次是发票制度上的改造,很多国家都是对资金来源等方面多环节核对,国内“以票控税”形式将所有规则定位在发票上,本身就有一定风险,因此加大核查力度很有必要。
  5284万元涉案金额
  2600余万元抵扣及虚开税款
  从中谋利50余万元
  媒体报道来源: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2014/11/4931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