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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5日《长江商报》:《股权转让误变回购 控股股东找借口违约》

发布时间:2014-11-05 13:27:39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李璟  

  股权转让误变回购 控股股东找借口违约
  长江商报消息 本报讯(记者 李璟)被“高额回购”所诱,股东王先生与公司签股权回购合同转让股权,又与另一股东华先生签股权转让合同进行实际操作。谁知股权变更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华先生便分别以“回购股权违法”、“签两份合同违规”等借口拒绝支付股权费。近日经法院调解,公司再支付股东王先生30余万元,双方的股权回购、转让纠纷就此终结。
  受利诱签回购合同转让股权
  王先生本是湖北某科技有限公司一名股东,手执公司8.5%的股权,但去年初,他因故需退出公司,于是决定将手中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名股东华先生。
  华先生是公司大股东,其妻罗女士是公司法人,夫妻俩告诉王先生,公司愿意以回购的形式收回他手中股权,并支付比转让股权费用更高的回购费。于是去年1月31日,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双方约定,公司以130.6万余元回购他截至2012年12月31日所占公司的8.5%股权。
  但华先生同时表示,公司进行回购股权行为非常麻烦,希望王先生还是以转让的形式交付股权,且将转让费用写少一点,可以减免不少税款。于是经过商定,同年2月王先生又与华先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股权以85万元转让给华先生。协议签订后,王先生按公司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股权变更后,公司支付了王先生股本金及其他款项,扣除王先生在公司的欠款,尚欠其76.3万余元。双方约定,此欠款分两年支付,即2013年付36.3万余元,2014年付40万元。
  公司股权不能轻易回购
  然而截至今年,公司仅支付了13万余元,便停止继续缴清欠款。王先生被告知,当初双方签订的是股权回购合同,而根据相关法规,公司根本不能进行此行为,因此双方的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依据。王先生提出,他还与华先生签订过股权转让协议。不料华先生称,王先生“一女二嫁”,转让股权签两份合同,本身就违规了。此外,若按《股权转让协议》计算,华先生仅欠王先生17万余元。
  无奈之下,王先生只得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62万余元欠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追加华先生与罗女士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公司分期向王先生支付股权款项30万元。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斐介绍,股权回购是上市公司在法定条件下从股东手中购回股权,其动机在于规避政府对现金红利的管理,或调整公司资本结构以应对其它公司的敌意收购。股权回购必须经历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股东开会投票表决等一系列过程,且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只能是购回并注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故一般情况下,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定情节的公司,是不能轻易进行股权回购的。
  合同一
  回购股权违法
  公司以130.6万余元回购股东王先生截至2012年12月31日所占公司的8.5%股权。
  合同二
  签两份合同违规
  王先生所持股权以85万元转让给另一股东华先生。
  媒体报道来源: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2014/11/4918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