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3日《长江日报》:《双方延迟报警 当事人如何担责?》
发布时间:2014-11-03 8:05:30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冯劲松
两无牌电动车相擦致七旬老妇摔残
双方延迟报警 当事人如何担责?
【网友观点】登录本报“陪审团”新浪、腾讯微博以及长江网法治新闻页面(http://news.cjn.cn/tfsj/fzbd/),220余位网友在长江网陪审团论坛发表观点。
网友“月下星晴”说,两个无牌电动车相碰致人受伤,应该及时报警才对,不然还真不好界定责任,更无从谈赔偿问题了,范婆婆只能自认倒霉;网友“怎么了”说,王先生也太不应该了,同一村子里的人,别人受伤,只垫2000元就不管了,太不近人情,难怪对方要告上法庭。不过,以后遇这种事一定要多个心眼,如发生交通事故,双方再熟也要先报警,让警方作出权威认定。
【答案】 法院依法确认,范婆婆受伤的经济损失为7.8万元,按公平原则,双方各认一半,王先生赔偿范婆婆3.9万元,除去当初所垫付的2000元,赔付3.7万元。
【分析】 原告代理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志军解释,双方电动车在行驶中发生触碰,致范婆婆受伤,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未及时报警,交警后来到现场,现场已被破坏,致使无法查清事故成因,也无法确认当事双方的违法行为。法庭上,肇事双方又提供不出有力的新证据。依照公平原则,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
孙律师提醒,发生交通事故或事故致人受伤,千万不要私了,及时报警确认责任,以免引起后续赔偿纠纷。(记者冯劲松)
媒体报道来源:http://cjrb.cjn.cn/html/2014-11/03/content_53849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