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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5日《长江商报》:《商户和商家谁的行为违约?》

发布时间:2014-10-15 8:34:11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李璟  

  长江商报消息 商场做不起来商户持续亏损后提前结束营业
  商户和商家谁的行为违约?
  本报讯(记者 李璟)襄阳小伙吴凡(化名)在一美食广场开了一家香锅店,因该广场招商不力,开了近一年持续亏损,他不得不提前结束经营。他找商家要赔偿,却反被商家以“擅自停业是违约”为由“反咬一口”。到底该谁负责?法院审理认为,商户招商不力导致客流量少,应赔偿对商户造成的经济损失。经两级法院审理,最终商家支付商户租金、赔偿等共20余万元。
  商家招商不力连累商户亏损
  28岁的吴凡来自湖北襄阳,在汉打工多年,一直渴望开一家自己的店当老板。2011年10月,他得知武昌一家百货公司将于年底正式开业,决定开一家麻辣香锅店。
  同年11月17日,吴凡与武汉某百货有限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租下该公司5楼美食广场一间商铺,并先后支付对方租金、保证金等共11.8万余元。次日,他又赶到湖南长沙,与当地某公司签订加盟协议,缴纳5.98万元成为麻辣香锅店的加盟商。
  投入大量资金用于装修后,吴凡的香锅店也正式开业。然而,由于百货公司招商不力,到2012年底,入住的商户仍寥寥无几。美食广场一直不能正式营业,直接牵连了吴凡等商户的经营。香锅店开了近一年,生意每况愈下,有时甚至几天都没有一位客人进店。
  同年8月,因持续亏本,吴凡只得将员工解聘后结束经营。随后他找到百货公司,要求对方退款并支付赔偿。不料百货公司却称,吴凡在合约期间擅自结束经营,他的行为才是违约。该公司并出具解除商铺租赁合同通知书,要求吴凡在5天内清场走人。
  法院判商家赔偿商户损失
  双方因违约事宜争执不下,去年9月,吴凡一怒之下将百货公司告上法庭。他指出,双方合同约定,百货公司应于2011年12月28日正式开业,但至今因招商不力导致仍未正式开业。他认为,自己为准备营业耗费了大量资金,而百货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自己遭受了巨大损失。为此,吴凡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商铺租赁合同,百货公司退还自己支付的11.8万余元费用,并赔偿17万余元损失。
  被告百货公司辩称,吴凡开业后擅自停业至今,已构成违约,该公司其后发出通知解除双方合同,因此根据合同约定,该公司无需赔偿任何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合法有效,而吴凡进行营业的基础是百货公司5楼商铺整体开业。百货公司确定整体开业时间为2011年12月28日,但因未招商到位,一直未能实现。因客流量少,导致吴凡无法正常经营,因此其停止经营的责任在百货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应由该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百货公司返还吴凡租金等费用共9万余元,并赔偿11.2万余元经济损失。百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经法院调解,结果与一审一致。
  商户:持续亏损后被迫停业只因商家招商不利,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商家:擅自停业是违约,限商户5天内清场走人。
  ■律师点评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欣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究竟商户和商家谁的行为违约?百货公司指出,吴凡在合同期间擅自结束营业,是一种违约行为。但实际上,商户结束营业,是因为商家没有如约正式营业所致。因此,商家违约在先,应当对商户造成的损失支付赔偿。
  媒体报道来源: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2014/10/490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