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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6日《武汉晨报》:《“上书”法院能否影响法院量刑》

发布时间:2014-05-16 10:02:5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贾雪梅 陈龙  

  “复旦投毒案”被告人被判死刑,177名复旦学生“上书”法院“刀下留人”
  “上书”法院能否影响法院量刑
  晨报律师热议“联名求情信”
  漫画 赵健
  记者贾雪梅 实习生陈龙
  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黄洋因身体不适住院,不久抢救无效死亡。警方调查,黄洋是被室友林森浩投毒致死。今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随后,林森浩上诉。
  日前,177名复旦学生签名的“求情信”,寄至上海高院请求“刀下留人”。理由是:“生命是珍贵的,‘以渐进方式逐步废除死刑’大势所趋;其次,林森浩‘不是一贯的恶人’。”
  “求情信”令本案再次成为焦点。黄洋父亲表示拒绝接受“联名求情信”。
  复旦大学学生写“求情信”能否影响法院量刑?在哪种程度上影响法院宣判?昨日,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胡超、王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吕群山,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王亚玲、刘琬琳,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丁嫣,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陈焕林等百余律师,在晨报律师QQ群(群号:217339880)热议3小时。
  【公民表达权VS干扰法院审判】
  公民有权“上书求情”
  胡超、吕群山、丁嫣等多位律师认为:“上书求情”属于公民表达自由,任何公民都可以对社会问题发表看法,基于同窗之情而为犯罪同学请愿在情理之中,这跟干扰审判无关。如果不能“上书”,那么那些反对死刑的学者或民众就没有表达反对死刑的权利了。
  “上书求情”乃干扰法院审判
  王亚玲、刘琬琳等多位律师则认为,公民表达意见没错,但直接“上书”法院就属干扰法院审判。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他们可以发表言论,但是直接“上书”法院,就是企图影响法官判案。
  挑战普通大众法律观
  部分律师则说,“上书求情”表面上看起来貌似合法,但是仔细分析,这种做法其实存在很大问题。该案的核心点是,受害者家属没有原谅被告,177名学生在求情信中并未照顾到受害者家属一方,没有为受害者家属做任何事情的情况下,请求其原谅,实则是一种“占据道德制高点”的伪善,挑战了普通大众的善良和法律观,不利于法律向正确方向发展。
  【能否影响法院量刑?】
  理论上不影响量刑
  胡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这些人不属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范畴,所以请求“刀下留人”不会对量刑有影响,也不能对人民法院的量刑有影响。被告人及其家人要想减刑,应最高标准给予被害人父母经济赔偿取得其谅解及社会原谅。同时被告人庭审中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
  存在潜在影响
  吕群山认为,“求情信”不能作为量刑证据,但仍可成为量刑的参考依据。能否影响判决,或多大程度影响判决,取决于法官的理性判断。
  “求情信”不会出现在判决书中,但有没有影响到法官无法预测。
  而王睿认为,给法院交“求情信”,或者通过律师转交都是可以的。相反,在网络上通过舆论操作反而是一种试图绑架舆论影响法院审判。本案中,实际上“名牌大学生上书”和网络舆论炒作绑在一起,才会引起社会的关注。但实际上,他们不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哪怕做一点点努力。比如,为被害人募捐(这些签字的人捐款没?和受害人家属沟通过没?别人家属认可没?),赢得被害人家属的信任和谅解,通过被害人原谅被告人。这显然比空洞的“上书”法院要艰难。
  要看法官定力
  陈焕林等多位律师认为,“上书”只是学生表达诉求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会使得舆论炒作太厉害,至于法院法官会不会参考,受不受其影响要看法官定力。
  媒体报道来源:http://whcb.cjn.cn/html/2014-05/16/content_532274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