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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4日《武汉晨报》:《晨报律师激辩“明星隐私权”》

发布时间:2014-04-04 12:31:03   来源:武汉晨报   作者:贾雪梅 陈龙  

  媒体大尺度报道“文章劈腿”,“网友吐槽谩骂”是否侵权?
  晨报律师激辩“明星隐私权”
  “南都”是否侵权?法眼
  记者贾雪梅 实习生陈龙
  法眼
  非侵权派:
  来源合法、未涉及底线就不视为侵权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宋飞帅等多位律师认为,一般而言,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丑闻的披露,只要是来源合法,不涉及侵犯最基本的人格尊严底线,不视为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
  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周好认为,照片全是当事人在街上拍的,可认为是大众视野中的照片,就不算侵权。而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喻建辉等多位律师认为,“南都”只是把照片发上去了,并且解释记者看到了什么,本身没问题。
  “南都”是否侵权?
  侵权派:
  不被允许情况下“过度”披露涉嫌侵权
  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丁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曹红、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李玉芳、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张雪纯等多位律师认为:对于隐私权而言,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隐私范围比普通人小得多,但这并不代表明星就无隐私,明星的“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受侵扰”,不应当在不被允许的情况下“过度”披露。因此,“南都”对文、马、姚事件的报道涉嫌侵犯其隐私权。
  3月28日晚,南都娱乐周刊(以下简称:南都)执行主编透露周一将有重大新闻发布,内容涉及明星出轨;29日,有媒体刊出文章姚笛秘游深圳香港的照片;30日,“南都”提前出刊,推出《文章劈腿姚笛,深港六日密会街头缠绵示爱》,文章、姚笛当街拥抱照片及出轨细节曝光。
  随后,该事件引发“全民吐槽”,“伦理道德”成为“吐槽”的价值评判点。4月2日,新华网刊登关于“文章事件”的新闻解读《“狗仔”当道,“新闻”蒙羞》,也在“道德伦理”上做足了文章。然而,随着事件的推进,舆论又将“全民吐槽”推向“媒体是否对明星构成侵权”的法治问题思考。
  “‘南都’的报道本身是否对文章、姚笛构成侵权?”“网友吐槽谩骂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如果侵权,侵犯了他们的哪些权利?”昨日,晨报公益律师QQ群217339880里百余律师热议此事。
  非侵权派:
  湖北仁义律师事务所丁嫣、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曹红玲认为,如果某个特定的行为人做出了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则是侵犯了他人名誉权。但是,公众的吐槽只能算作他们对一个公共事件的表达、评价,是客观社会评价的一种体现,而不能仅仅理解为针对明星个人的侮辱、诽谤。因此,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吐槽、谩骂”是否属侵权行为?
  侵权派: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廖昌文、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喻建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张雪纯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在网上骂人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照片公布后,网友不理智的谩骂和甚至过度的指责,无疑对当事人及其家人造成进一步精神心理的伤害,属于一种“网络暴力”。
  媒体报道来源:http://whcb.cjn.cn/html/2014-04/04/content_53065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