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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0日《长江商报》:《禁泳水域游客溺亡 景区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4-01-10 12:18:49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李璟  

  禁泳水域游客溺亡 景区被判赔偿
  很多水域岸边都立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
  长江商报消息 法院认为,景区虽设有“禁止游泳”警示牌,但疏于管理,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本报讯(记者 李璟)18岁小伙在景区一处禁止游泳的水库游泳溺亡,谁该为事故负责?近日法院作出判决,溺亡青年自身承担80%责任,而景区和水库管理者因疏于管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赔偿死者家属10万余元。
  儿子景区溺亡 母亲索赔25万
  去年6月12日,在汉打工的浙江青年小健(化名)利用暑期,与4个朋友购票到广水某景区游玩。下午3时许,因天气炎热,5名青年进入园区内一处水域游泳,不料小健下水后便没再起来,直到次日上午遗体才被打捞上来。
  事发后,小健的母亲楼女士得知,在儿子出事半小时后才有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施救,且现场无任何救生设备,遂将景区、事故水域所属的水库管理处及当地水利局一并告上法庭。
  楼女士称,儿子系购票进入园区,与景区形成消费合同关系,而溺水地点无安全提示,管理人员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她还表示,儿子在武汉工作已满两年,应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0元/年支付死亡赔偿金,要求3名被告共赔偿25万元。
  景区和水库管理处被判赔10万
  然而景区管理处却指出,事发水域设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标志,要求任何人不得污染水源。水库周边设立了多块禁止游泳、捕鱼的警示牌,而小健无视警示违规下水,其自身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事后工作人员组织参与救援和打捞,景区已尽到管理义务。
  水库管理处也辩称,该单位并非旅游经营者,无协助义务和利益分配,因此对小健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3名被告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成为此案的焦点。法院认为,景区在水库周边设立了警示标志,但没有对违规下水的小健进行提示、制止,属于不作为行为,因此不能认为在合理限度内尽了安全保障义务。而水库管理处与景区共同疏于管理,应承担连带责任。水库管理处为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故水利局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当事人小健为18岁,作为成年人,违规下水导致溺亡,自身应承担80%的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景区管理处和水库管理处共承担20%责任,共同赔偿楼女士10万余元。
  律师说法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伊毅介绍,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法规,从事娱乐、旅游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等,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健与景区之间订立了旅游消费合同,对方就应对其具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但其作为18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也存在过错。他表示,合法的权益和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鲜活的生命。
  媒体报道来源: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2014/01/4673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