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4日《武汉晨报》:《职业经理突遭解聘 祸起“同行妻子”》
发布时间:2013-11-25 8:59:24
来源:武汉晨报
作者:詹琦
职业经理突遭解聘 祸起“同行妻子”
本报讯(记者詹琦)一职业经理因妻子是同行而遭公司解聘,一怒之下告上法庭索赔300万,并最终维权获得24万赔偿。
41岁的徐先生是鄂州人。2004年,他应聘杭州某家医学检验公司,后被公司指派为武汉分公司总经理。去年11月,公司突然以徐某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为由将他解雇。徐先生多次交涉无果后,于今年3月向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仲裁委裁决该公司向徐先生支付22万元。
徐先生不服裁决,向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要求被告支付其去年年终奖5万余元;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193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4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余万元;支付原告失业保险金1万余元,支付原告“黄鹤英才计划”项目奖励款4万元,共309万余元。
6月3日,被告公司提起反诉,认为徐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在先,请求法院不予判令赔偿。原来,杭州某医学公司认为徐先生违反“竞业禁止”条款,是由于他的妻子开了一家与该公司业务相同的公司。徐先生则辩称,其妻开这家公司前曾获杭州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属于违规。
昨日,经江汉区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杭州公司赔偿徐先生24万元。
■律师说法: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罗钰林、林家辉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的八项行为,其中,第五项规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
此规定,称之为竞业禁止规定。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中所谓“同类的营业”,是指营业种类属于同类,并且具有营利行为的性质。
媒体报道来源:http://whcb.cjn.cn/html/2013-11/24/content_525429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