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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0日《长江商报》:《“工作时”意外身亡 无法证明劳动关系难索赔》

发布时间:2013-11-20 11:05:18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李璟  

  “工作时”意外身亡 无法证明劳动关系难索赔
  长江商报消息 死者家属向“雇主”索赔遭拒,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
  本报讯(记者 李璟)骑车发生意外死亡,家属称是为“老板”送货所致,“老板”却否认其是自己雇员。近日,江汉区劳动仲裁委下达裁决书,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驳回其全部请求。
  去年10月21日,来汉务工的刘师傅驾驶一辆电动车发生交通意外,最终因抢救无效身亡。事后,刘的亲属向电动车所有人冯某提出索赔,认为刘师傅是在帮其送货途中发生事故,作为“雇主”,其应当承担一定经济赔偿。但冯某却否认了和刘师傅之间的雇佣关系,拒绝赔偿。
  今年7月,刘师傅的亲属向江汉区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确认刘师傅与冯某的劳动关系,要求冯某支付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7700元。刘家人指出,去年3月起,刘师傅到冯某经营的布行打工,负责为客户送货,双方只是口头协议,未签订劳动合同。除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刘师傅的身份证明等,刘家人还提供了一份刘生前的电话通讯记录,证实了刘经常与冯某进行联系,且发生事故前,他刚与冯某的一个客户联系过。
  但冯某认为,刘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师傅与自己存在雇佣关系。此外,他指出刘师傅今年6月开了一家小吃店,虽然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但有当地居委会可以证实,因此认定刘生前是有工作的。
  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仲裁委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遂下达裁决书,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点评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哲介绍,市民打劳动纠纷官司,首先要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而关键在于收集劳动者和用工主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几乎全是与交通事故有关的,根本无法证实死者生前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更无法证实是“因工”发生意外。
  媒体报道来源:http://www.changjiangtimes.com/2013/11/4627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