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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朱某委托,请求熊某某、刘某某返还朱某289901.76元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6-03-30 10:41:2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朱某委托,请求熊某某、刘某某返还朱某289901.76元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2025年7月24日,本所接受朱某委托,指派律师褚文琦先生、律师吴昊先生代理其诉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5年8月14日,朱某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2025年9月19日,朱某补充新的车辆线索,褚文琦先生、吴昊先生到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调查。
  2025年9月29日,根据朱某补充的新证据,褚文琦先生、吴昊先生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追加被告申请书》。
  2025年12月29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褚文琦先生、吴昊先生出庭。
  2026年2月12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191民初69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熊某某、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朱某返还289901.76元;二、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张慧莲 书记员张微晗……
  2026年2月14日,吴昊先生收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46685717171.cn/wenshu.asp?id=446785717171.cn/wenshu.asp?id=4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