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请求驳回武汉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等获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5-08-29 17:01:1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请求驳回武汉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等获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支持
2025年1月15日,武汉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起诉武汉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武汉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代位支付货款1464435.2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24年11月30日为802682.38元,此后再以1464435.2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2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武汉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代位支付律师费100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000元;3.判令被告某某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在出资范围内就第 1、2 项诉讼请求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025年3月27日,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控股集团武汉汉南置业有限公司、武汉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褚文琦先生、律师刘登辉先生代理本案。
2025年4月16日,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褚文琦先生出庭。
2025年8月13日,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011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武汉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审判员李山海 书记员董婷婷……
2025年8月20日,褚文琦先生收到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