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温州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委托,请求武义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7980元获龙港市人民法院支持
2024年9月27日,本所接受温州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代理其诉武义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2024年11月11日,温州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向龙港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24年11月12日,龙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383执保285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武义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名下在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干支行2010001690352××账户中的存款50万元……审判员黄璐青 代书记员陈慧敏……
2024年11月16日,温州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向龙港市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2月3日,武义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2024年12月17日,龙港市人民法院驳回武义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024年12月25日,武义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5年1月24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5年2月11日,龙港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出庭并当庭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67980元”。
2025年5月13日,龙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4)浙0383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一、武义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温州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货款467980元;二、武义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温州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保全费2860元;三、驳回温州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郑丽娜 代书记员郑晓东……
2025年5月14日,马聪先生收到龙港市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4421和
85717171.cn/wenshu.asp?id=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