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陈某某、李某某委托,请求徐某、徐某某返还1000000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获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支持
2023年11月20日,本所接受陈某某、李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律师金龙先生代理其诉徐某、徐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11月28日,陈某某、李某某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月31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金龙先生出庭。
2024年2月26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金龙先生出庭。
2024年3月15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0105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李某某、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某于2018年7月8日签订的《购房协议书》;二、被告徐某、徐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陈某某返还购房款1000000元;三、被告徐某、徐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陈某某支付资金占用损失: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驳回原告李某某、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王侃 法官助理吕婷 书记员周南权……当日,马聪先生收到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43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