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请求舒某支付13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获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2022年10月25日,本所接受李某某委托,指派律师褚文琦先生、律师黄维先生代理其诉舒某合伙合同纠纷案。
2022年11月24日,李某某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2月13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褚文琦先生、黄维先生出庭。
2023年11月7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192民初202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舒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130000元;二、被告舒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该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方式为:以13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24日起计算至前述130000元付清之日止(期间支付部分款项的,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的款项金额为基数继续进行计算);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林静寂 法官助理林乐锋 书记员李爽……
2023年11月13日,黄维先生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42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