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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委托,促使孙某同意支付198997.06元

发布时间:2023-10-23 14:16:2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委托,促使孙某同意支付198997.06元
  2023年4月21日,本所接受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律师金龙先生代理其诉孙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2023年9月15日,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10月16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委托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商事金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2023年10月19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0115民初8575号《民事调解书》:……一、双方一致确认,孙某应付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198997.06元,此款限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7日内支付100000元,2023年11月25日前支付50000元,2023年12月25日前付清余款48997.06元。此款支付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指定账户5781621327××,户名: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显正支行;二、若孙某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孙某须向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所有剩余未付款项的20%计算;三、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基于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75元,由孙某负担,此款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已垫付,孙某应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7日内支付至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指定账户62146628727302××;户名:卢某;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大桥支行;五、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其特别委托诉讼代理人签名后即生效……审判员王倩 法官助理杨明 书记员李瑞淼……当日,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收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