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黄某某委托,促使邬某与其和解离婚
2023年3月2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111民初20429号《民事判决书》:……一、不准予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邬某离婚。二、被告邬某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肖晓敏 书记员祝涛……
2023年3月6日,本所接受黄某某委托,指派律师李超先生、律师袁伟先生代理本案的二审。
2023年3月14日,黄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3年5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李超先生、袁伟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01民终7310号《民事调解书》:……一、黄某某与邬某自愿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如下:武汉市洪山区文化大道翰林尚苑第×幢×单元××层×号房(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洪190407××)住宅一套归邬某所有,邬某在本协议签订后将贷款(本金和利息)一并结清。武汉市经济开发区国博大道与三环线交汇处西南侧葛洲坝经开紫郡蘭园二期第×幢×层××号房(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经1802391××)公寓一套归邬某所有。因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邬某承担;三、邬某自本协议签订后支付黄某某现金65万元(大写陆拾伍万元整)至黄某某指定汉口银行光谷分行银行账户,账号:62302900502124××。其中现金40万元,邬某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某某付清,黄某某收到该笔款项后,于2023年6月29日前配合邬某办理上述两套房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剩余现金25万元,邬某于2024年2月3日前一次性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某某付清完毕……审判长彭露露 审判员陈继红 审判员龚治国 法官助理杜文 书记员肖华……
2023年5月25日,黄某某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4315、
85717171.cn/wenshu.asp?id=4323和
85717171.cn/wenshu.asp?id=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