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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向某委托,促使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发布时间:2023-06-05 12:25:4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向某委托,促使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人民法院仅判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3年4月28日,本所接受向某委托,指派律师褚文琦先生、律师喻佑松先生担任向某的辩护人。
  2023年5月10日,褚文琦先生、喻佑松先生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与检察官沟通缓刑量刑建议事宜。
  2023年5月31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褚文琦先生、喻佑松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辩护词》。当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602刑初556号《刑事判决书》:……一、被告人黎某超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向某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向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5月31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止。)四、被告人田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向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六、被告人向某胜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审判员陈程 法官助理黄玲 书记员朱心怡……当日,喻佑松先生收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