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张某委托,请求驳回彭某某对其的诉讼请求获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支持
2022年10月27日,彭某某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郭某、张某,其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整;2、依法判决被告一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支付自2020年10月3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以逾期还款之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为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7月10日约为39843.34元);3、依法判决被告二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3年2月13日,本所接受张某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律师黄维先生代理本案。
2023年2月21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黄维先生出庭并当庭提交《民事答辩状》。
2023年3月16日,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106民初1990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某某偿还剩余借款本金443400元;二、被告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某某支付逾期利息(以剩余借款本金4434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彭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李红鹰 法官助理吴方芳 书记员罗玉蝶……
2023年3月20日,张某收到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4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