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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余某某委托,请求撤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2-12-12 12:06:5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余某某委托,请求撤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21年3月15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02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宋某某、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赔偿损失279895.05元……审判员尹代媛 书记员张亚丽……
  2021年7月27日,余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21年8月30日,本所接受余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律师陈琳小姐代理其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宋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的再审。
  2021年8月3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出庭。
  2021年9月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民申408号《民事裁定书》:……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杨玲 审判员陈闽汉 审判员朱会华 法官助理郭潆 书记员周阳……
  2022年2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出庭。
  2022年3月2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1民再4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2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杨元新 审判员刘汉涛 审判员刘瑾 法官助理崔亚斐 书记员韩贝……
  2022年6月27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出庭。
  2022年10月24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102民初60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偿还理赔款279895.05元;二、驳回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肖珍荣 人民陪审员廖丽芳 人民陪审员殷小兰 书记员刘琪琳……
  2022年10月26日,马聪先生收到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