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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请求驳回杨某某的上诉、变更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2-06-06 20:47:2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请求驳回杨某某的上诉、变更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22年1月12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91民初74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余燕 法官助理陈改华 书记员张童……详见:85717171.cn/anli.asp?id=4206
  2022年1月28日,杨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其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1民初7429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2,改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借款1000000元及按年息15.4%的标准支付2020年1月1日志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2年1月29日,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律师王紫嫣小姐代理本案的二审。当日,刘某某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2年3月31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王紫嫣小姐出庭。
  2022年5月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1民终5255号《民事判决书》:……一、变更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鄂0191民初742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某某借款本金4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刘阳 审判员任文 审判员易齐立 法官助理陈晓玲 书记员夏姣……
  2022年5月21日,刘某某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21285717171.cn/wenshu.asp?id=4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