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吴某委托,请求撤销通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获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
2021年5月31日,本所接受吴某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代理其诉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1年7月12日,吴某向通山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0月27日,通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出庭。
2021年12月17日,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1224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吴某的诉讼请求……审判员毛岩 法官助理熊磊 书记员夏宙……
2021年12月20日,马聪先生收到通山县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2022年1月3日,吴某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2年3月23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出庭。
2022年4月14日,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12民终454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2021)鄂1224民初2437号民事判决。二、徐某向吴某偿还借款4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吴某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叶丽 审判员刘莉 审判员涂海兰 书记员陈晨……
2022年4月18日,马聪先生收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4232和
85717171.cn/wenshu.asp?id=4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