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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某某精密工业(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委托,促使朱某某与其和解

发布时间:2022-03-21 11:39:3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某某精密工业(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委托,促使朱某某与其和解
  2021年7月8日,朱某某向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某精密工业(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其请求事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7年6月3日至2021年7月5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少发的绩效340元,向申请人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工资3339.85元;3、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5478.96元(月平均工资5661.99元×4.5=25478.96元)。
  2021年8月24日,本所接受某某精密工业(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委托,指派律师肖文先生、律师杨晶女士代理其与朱某某劳动争议案。
  2021年8月27日,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肖文先生、杨晶女士出庭。
  2021年9月8日,武汉市蔡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蔡劳人仲裁[2021]172号《仲裁裁决书》:……一、确认2017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7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绩效工资200元、经济补偿金24222.38元,共计人民币24422.38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员熊建华 书记员江振华……
  2021年9月15日,本所接受某某精密工业(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委托,指派律师王紫嫣小姐、律师杨晶女士代理其诉朱某某劳动争议案。
  2021年9月27日,某某精密工业(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10月26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王紫嫣小姐、杨晶女士出庭。
  2021年11月19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14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某某精密工业(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朱某某于2017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某某精密工业(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朱某某支付绩效工资200元、经济补偿金24222.38元,以上合计24422.38元;三、驳回原告某某精密工业(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审判员周红兵 法官助理李娟 书记员周子玉……
  2021年11月25日,某某精密工业(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2年2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王紫嫣小姐、杨晶女士参加,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和解协议。
  2022年2月2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民终19041号《民事调解书》:……一、某某精密工业(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向朱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5000元整,支付方式为:2022年2月28日前(含当日)一次性支付15000元整。支付账号信息:朱某某,中国工商银行,62155832020102475××;二、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后,某某精密工业(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朱某某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全部终止。双方均不得再以劳动关系为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各项经济补偿、各项社会保险);三、如某某精密工业(深圳)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未按协议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均有权按照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4民初460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额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左菁 法官助理陈晓玲 书记员梅婷……
  2022年2月25日,杨晶女士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21085717171.cn/wenshu.asp?id=421585717171.cn/wenshu.asp?id=4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