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请求某某某某(武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发布费4487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获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支持
2021年10月29日,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雷金翔先生、律师张青女士代理其诉某某(武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2021年11月22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开庭,雷金翔先生、张青女士出庭。
2022年1月29日,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04民初1123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某某某某(武汉)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武汉某某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4487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其中2020年8月6日起至2021年6月4日以144875.5元为基数,2021年6月5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以94875.5元基数,2021年7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44875.5元为基数)……审判员周军 法官助理黄淑娟 书记员胡琛……
2022年2月7日,张青女士收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4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