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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滕某某委托,请求对其不起诉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2-02-11 19:53:3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滕某某委托,请求对其不起诉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支持
  2020年12月31日,滕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取保候审。当日,本所接受滕某某委托,指派律师赵慧茜小姐、梁玉蓉女士担任滕某某的辩护人。
  2021年1月12日,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将本案移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赵慧茜小姐致电主办检察官了解本案相关情况并陈述为滕某某做无罪辩护的法律意见。
  2021年2月1日,赵慧茜小姐、梁玉蓉女士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阅卷并提交《关于滕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意见书》。
  2021年8月10日,赵慧茜小姐致电主办检察官了解案件进展,主办检察官告知本案因重大分岐已上报检察委员会讨论。
  2022年1月12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武开检公刑不诉〔2022〕Z1号《不起诉决定书》:……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武汉市公安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当日,滕某某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