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请求驳回杨某某的诉讼请求大部分获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支持
2021年9月15日,杨某某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刘某某、滕某,其诉讼请求为:1,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向原告的借款1000000元及按年息15.4%的标准支付2020年1月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
2021年10月22日,本所接受刘某某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律师王紫嫣小姐代理其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2021年11月17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第二办公区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王紫嫣小姐出庭。
2022年1月12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91民初74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7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余燕 法官助理陈改华 书记员张童……
2022年1月17日,马聪先生收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4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