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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5275.6元

发布时间:2022-01-28 12:19:3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5275.6元
  2021年9月30日,本所接受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律师田一乔女士代理其诉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1年10月19日,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同时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2021年11月30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田一乔女士出庭。
  2021年12月23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田一乔女士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15民初7012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前向原告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625275.6元……审判员卢珍 书记员常亮……
  2021年12月25日,马聪先生收到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电子送达的上述文书。
  2022年1月11日,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湖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上述货款。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19785717171.cn/wenshu.asp?id=4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