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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朱某某委托,请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获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支持

发布时间:2021-10-19 14:16:1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朱某某委托,请求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获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支持
  2021年7月7日,朱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1年7月19日,朱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大冶市人民检察院逮捕。
  2021年7月21日,本所接受朱某某之妻高某委托,指派律师梁玉蓉女士担任朱某某的辩护人。当日,梁玉蓉女士到大冶市公安局金山店派出所了解案件相关情况。
  2021年7月23日,梁玉蓉女士到大冶市看守所会见朱某某。
  2021年7月24日,梁玉蓉女士与袁某某沟通赔偿事宜。
  2021年7月27日,梁玉蓉女士、高某与袁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袁某某出具《谅解书》。
  2021年8月2日,梁玉蓉女士到大冶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2021年8月10日,朱某某被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1年8月16日,梁玉蓉女士向大冶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关于对朱某某不起诉的法律意见书》。
  2021年8月25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鄂黄冶检刑不诉[2021]89号《不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该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