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徐某委托,促使武汉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各类补偿61297元
2020年10月13日,本所接受徐某委托,指派律师肖文先生、律师方坤先生代理其诉武汉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2020年10月20日,徐某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0年11月25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肖文先生、方坤先生出庭。
2020年12月2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武开劳人仲裁字[2020]第445号《仲裁裁决书》:……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2753.61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员陶晶 记录人员闻思琪……
2021年1月5日,徐某向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3月5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肖文先生、方坤先生出庭。
2021年3月1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91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武汉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17时前一次性向原告徐某支付各类补偿61297元;二、原告徐某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徐某与被告武汉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因存在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的争议全部了结……审判员张慧莲 书记员余晓……
2021年3月19日,武汉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向徐某支付61297元。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4122、
85717171.cn/wenshu.asp?id=4125和
85717171.cn/wenshu.asp?id=41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