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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湖北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合同款85000元

发布时间:2021-09-09 14:45:1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促使湖北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同意支付合同款85000元
  2021年5月6日,本所接受武汉某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律师马聪先生、律师张青女士代理其申请仲裁湖北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
  2021年5月14日,武汉某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1年8月12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张青女士出庭。
  2021年9月1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马聪先生、张青女士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
  2021年9月2日,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武仲调字第000001177号《调解书》:……(一)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85000元,收到款项后,申请人当日向被申请人开具85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申请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独任仲裁员王瑞龙 秘书尹茜……
  2021年9月7日,马聪先生收到武汉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85717171.cn/wenshu.asp?id=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