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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接受武汉市汉阳区唐某某小吃店委托,促使武汉市汉阳区叶某某餐饮店赔偿24000元

发布时间:2021-08-04 11:39:4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本所接受武汉市汉阳区唐某某小吃店委托,促使武汉市汉阳区叶某某餐饮店赔偿24000元
  2020年7月22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1民初95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叶某某餐饮店立即停止在美团平台上使用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唐某某小吃店的信息进行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武汉市汉阳区叶某某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唐某某小吃店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0000元;三、驳回原告武汉市汉阳区唐某某小吃店其他诉讼请求……审判长蒋劢君 人民陪审员宗小蓉 人民陪审员黄维理 法官助理徐蕾 书记员苏利……详见:85717171.cn/anli.asp?id=4096
  2020年8月9日,武汉市汉阳区叶某某餐饮店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2021年3月5日,本所接受武汉市汉阳区唐某某小吃店委托,指派律师赵慧茜小姐、律师方坤先生代理本案的二审。
  2021年7月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赵慧茜小姐、方坤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知民终394号《民事调解书》:……一、武汉市汉阳区叶某某餐饮店于2021年7月11日之前赔偿武汉市汉阳区唐某某小吃店经济损失及其他所有费用共计24000元,双方就本案再无任何纠纷……审判长严开元 审判员叶宇 审判员李承 书记员陈贞竹……
  2021年7月9日,武汉市汉阳区叶某某餐饮店支付武汉市汉阳区唐某某小吃店24000元。
  2021年7月13日,赵慧茜小姐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上述文书。
  说明:本案没有相关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