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接受孙某委托,促使邵某某与其和解离婚
2021年4月28日,本所接受孙某委托,指派律师雷金翔先生代理其诉邵某某离婚纠纷案。
2021年5月8日,孙某向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6月25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雷金翔先生出庭,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当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0107民初3541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孙某与被告邵某某自愿离婚;二、车牌号为鄂A712××的大众牌小轿车一辆由双方另行处理;三、双方名下的债权债务另行处理;四、原告孙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审判员董凌 法官助理雷岑岑 书记员范怡婧……
2021年7月13日,孙某到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签收上述文书。
本案相关文书见:
85717171.cn/wenshu.asp?id=4140。